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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机制

  • 杨知文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最近更新:2024-10-11

DOI: 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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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直接调整法律人的职业行为,法律职业伦理具有规范功能,而这种规范功能虽然仅针对法律人自身的业务活动,但是对整个社会生活及社会关系也带来深刻影响,并表现出多方面的能动作用,形成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包括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对社会道德的辐射功能,以及广泛的政治功能、重要的经济功能和特别的文化功能等。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需要一定的机制实现,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业自治与同质化发展、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度化实施与法律职业者的道德能动性建设、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的转译和协调,以及法律职业教育对法律人内心伦理信念的培育等内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拓展也理应以构建这些机制或促进它们的完善为基本依托。

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尽管人们对不同职业的认知有诸多差别,但在总体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即都认可职业具有不同于一般行业的专业性、规范性、公共性、团体性和自我管理

1]51。这就决定了职业群体及其成员都应遵循专门行业或领域的规范要求,包括相应的通用道德和伦理准则。因此,职业与职业伦理是密不可分、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任何职业都以职业伦理为其不可或缺的组织要素,特定的职业会形成特定的职业伦理。作为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当然也不例外。法律职业伦理构成了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以及与法律职业有关的活动中应当服从与恪守的道德戒律,是法律职业者个人和群体必须履行的专有伦理义务。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法律职业制度建设的持续深入,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受到了司法改革前所未有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业已跻身法学专业教育的必修核心课程,理论界关于法律职业伦理之基本原理及制度建构的讨论也不断增多。

综观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的实际,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主要着力于推进法律人整体道德原则和具体行为规范的构建,法学课程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聚焦于法律活动中各类职业角色的品德要求和从业规范,学理研究也多致力于探讨法律职业伦理的理想情境及具体法律领域法律人的伦理守则。于此背景下,在有关法律职业伦理自身的基本问题方面,实务界和理论界较多地思考或分析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范畴、特性与渊源、价值诉求、原则体系和主要功能等,而对法律职业伦理功能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对法律人职业行为的规范功能。事实上,法律职业伦理不仅构成法律职业者的行为规范,其作为社会伦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目前我们对法律职业伦理社会功能的阐发和重视相对不足,这很容易加剧法律职业伦理本身的“技术化”和“合规则性”趋向而陷入真正的道德困境。所以,在我国法律职业制度建构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应当认识并充分发挥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以促进法律职业伦理与其社会根基因素的良性互动,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度运行及其具体规范的常态实施提供不可或缺的社会要素支撑。

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之认知

作为法律人从事职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与行为准则,法律职业伦理的首要功能当然是规范功能。法律职业伦理直接作用于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是一种行为规范。这也是目前法律职业规制和法律人培养制度构建的主要指向。就法律人而言,如同法律规定一样,法律职业伦理就是职业活动的“规矩绳墨”,可以“令人知事”。然而,从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性和发挥作用的场域等方面来看,法律职业伦理又不局限于规范功能,甚至基于其自身的规范作用而萌发的社会功能在整个社会运行结构中占据着更为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法律职业伦理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因其具有或应有的独特社会价值与影响而具有社会功能。

(一) 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从规范性到社会性

从职业发展的角度看,现代职业形成之后均产生了职业群体所须共同遵行的、特有的伦理或道德准则。就职业伦理的初衷来说,任何职业伦理都源于职业群体内部进行自我规制的需要,这使职业伦理一开始就作为一种规范发挥着调整职业内部成员行为活动的作用。职业的发展以及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从规范意义上催生了约束群体活动和职业成员行为的要求,这几乎是一种必然。有关规范一般成因的研究表明,人们认识到某种客观必然性,根据这种认识形成相应的行为方式,对行为方式的价值进行评价即权衡利弊,将有利于群体的行为方式提升为普遍的行为模式,形成肯定性规范,将不利于群体的行为方式加以禁止,形成否定性规

2]27。所以,职业伦理作为职业规范的属性显而易见。同样,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工作的职业化相伴而生,它从属于一般性的职业伦理或道德,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法律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作为职业主义的方式存在的,法律职业的发展对相应的职业伦理的诉求也不断增强。

法律职业伦理专门适用于法律职业人员,其调整的是法律职业者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的行为。现代社会的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教育和训练,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特定法律伦理的人所组成的法律工作者共同体。从事法律职业的固定人群在共同的法律实践活动及环境中,经过共同的职业训练,形成了法律专业内部特有的思维和方法,由此也在共同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基础上,形成了调整法律职业内外部关系的特殊伦理准则与道德规范。把法律职业伦理理解为法律人的职业行为规范,还需要考虑的是为何这种行为规范是偏向道德性的,因为任何规范都具有规范的基本功能,即指导行为、评价行为,以及为行为预测提供依

2]55-58。换言之,对于职业群体及其成员的行为通过规范进行调整或规制,建立一般意义上的行业规则或社会通用的法律规范抑或可以实现,为何职业(尤其是法律职业)的行为规范要向伦理或道德寻求支持?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既要回溯到对一般意义上的规范实践何时还需要道德评价的考虑,也更多地涉及职业伦理的特性为何又不能归约为日常道德的问题。对此,相关的一些研究认为,当存在由一定的规则构成的实践时,人们动用道德或伦理评价的情形往往发生在“规则允许但道德不允许(禁止)”的场域,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形中道德评价才具有独特的、不可取代的作用,也就是说,道德评价所指向的行为应当是一种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发生的但却又是无法依据规则而获得辩护的行

3]47。法律职业伦理其实就是在这样一种场域发挥调整作用的道德范畴,但这种道德又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大众日常道德。究其缘由,是因为当处于这种“规则允许但道德不允许(禁止)”的情形时,道德评判本身又必须依据对“规则的理解”才能作出,依据日常道德的“不允许”评判与基于规则作出的“道德不允许”的判断存在明显的差异,而后者因为某些理由又具有价值判断上的优先性或者终局性,即它无法被基于日常道德作出的同类判断所推3]48。此中不同于日常道德的道德要求就是职业伦理,此种道德评判的情形正是职业伦理发挥作用的场合。这种认识恰好解释了职业伦理的作用场域问题,也把关于职业伦理价值的考量导向一种聚焦职业存在及其自身需求的社会学分析,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与意义也可由此获得说明。

具体来说,之所以职业伦理作为道德要求又有别于普遍的日常道德准则,正是因为职业实践不同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依据对一定职业制度规则的理解所产生的道德要求都是不同于日常生活的社会特别行业的道德要求,而这些特别行业与社会基本制度和社会基本善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标准意义的职业伦理通常与某些特定的行业发生关联,如法律人、医生和教师等,他们的工作都决定了人们是否拥有做自我人生规划的基本能力,他们都是与主要社会制度和社会基本善相关的角

3]49。因此,每种职业伦理的性质都决定了其对职业行为活动的评价要产生不同于通常道德的评价意义,就法律职业伦理而言,甚至可以说,“认真对待法律,认真对待与外部因素有所隔离的实在法,推动法律分析的某种‘去伦理’化,维护法律本身一定的‘纯粹度’和清晰度,恰恰是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4]137

所以,虽然职业伦理并不总是将其自身价值和精神置于大众伦理或日常道德之上,但是,职业伦理在很大程度上仅与特定职业的共同理念和价值诉求相关,而与社会大众的一般看法或流行意识无关。这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论,“公意是共同道德的基础,它弥散于社会各处,用不着我们去甄别它究竟处于何方,而职业伦理则不同,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落于每一个被限定的区域”,“职业伦理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

5]8。因此,职业伦理限定于特定的职业范围,仅适用于特定职业群体内部和特定的职业活动领域。按照这种职业论的逻辑,依赖于法律学科的构筑和法律教育的系统化,法律职业者形成了一个知识和语言的共同体,在此基础上,法律人又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思维共同体,进而形成一个十分特殊的伦理共同6]14

必须承认,法律职业领域如果寻求伦理的帮助,即法律职业伦理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规范的一个根据,那么它必定具有必然性,其以法律道德律为基础,是根据法律活动的专业知识,经过历史演化而形成的法律职业人群的行为规范。从一定意义上看,法律职业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角色活动,体现了法律职业特定的价值理念,在规范法律职业的过程中,伦理学试图在具体语境中引入法律职业的自我规制,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以道德为主体发展出一套自我规制的伦理治理架构。法律职业共同体承载着道德,法律职业者群体是基于对法律事业、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和伦理道德具有相同的认知联系在一起,而法律人不可或缺的道德义务通常被称作“伦理的

7]47。据此,也可以说,法律职业伦理由一系列对法律职业者的行为进行有意控制的道德准则组成,是基于法律工作活动本身的内在特性而形成的群体守则,更是与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和专业活动密切关联的责任规范。

(二) 法律职业伦理对社会关系的能动作用

法律职业伦理使法律人负有相应的专门道德义务及伦理责任,在很多方面影响甚至规定着法律活动目标或工作任务的完成方式。通过直接调整法律人的职业行为,法律职业伦理产生规范功能,而这种规范功能虽然仅针对法律人自身的业务活动,但是对整个社会生活及社会关系也带来深刻影响,并表现出多方面的能动作用,形成社会功能。

首先,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是通过其规范功能生发出来的,法律职业伦理调整法律职业行为实际上是协调或规制法律职业内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对社会关系也产生必然的能动作用。法律职业伦理不是空洞的道德观念或形式,而是具有实体内容的行为准则。特别是法律职业伦理经常表现为具体的行为要求,许多伦理规范已转换为看得见的职业制度和行为规则,成为法律职业者的具体行为标准,全方位指引法律职业活动的全过程。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是基于法律职业活动特性与本质产生的要求,既是伦理规范性的体现和运作,也是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约束和控制的重要准据。伦理本身就是规范性的,因为伦理涉及道德层面的价值诉求问题,在道德价值诉求的指引下,伦理的重要作用就是要对人们的行为实践提出要求和限制,且其目的就是要影响人们的行为并调节社会关系。职业伦理具备一般伦理的规范性,但比一般伦理具有更高的能动性。由于法律职业活动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伦理就具有超越一般社会伦理的高度能动作用,其对法律职业群体和社会整体的秩序指引也更具实践性。

其次,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法律人的行为活动实际上也是为了规整法律活动的正常秩序,这种法律活动的正常秩序恰是社会整体良善运营所必须依赖的秩序,由此法律职业伦理必然凝聚社会公共道德的建构与评价功能。法律职业伦理所调整的法律活动领域很显然是一种社会公共领域,且这种活动领域是一种重要的且主要的社会制度运行场域。就此而论,法律职业者正是主要社会制度设定的角色,主要社会制度必须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共目标,而法律职业伦理又是基于提供和维护主要社会制度和社会基本善的理由而存在的,它定然承载并发挥着特殊的社会公共道德的实践价值。法律制度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主要社会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并且若认为法治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社会理想,那么,法律人工作的重要性就超出了其所拥有的个案意义而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力,这就是“对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实践)的忠诚

3]49。另外,法律职业伦理指引法律人的行为,故而也能够对其行为活动进行公共伦理评价,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从现实来看,法律职业伦理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已被转换为法律规定,基于这些原则和规则对法律职业/人员行为活动的评价同时会成为法律上的公共评价。

再次,法律职业伦理通过规制法律职业行为,可以使法律人工作获得更多的源自社会价值方面的正当性,现代法律活动能够恰当引领社会价值的良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法律职业伦理来保证的。在现代社会,法律活动的正当性诚然首要来自法律主体(包括法律人)行为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活动可以与源自社会价值的正当性毫无关系。现代法律活动可能会经常面临的一种正当性困境是,基于法律上“合规则性”的技术化操作却与社会的价值观念并不耦合,法律人通过职业行为苦苦追寻的结果却取得不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制度伦理就必须在解决这种困境上发挥作用。在法律的实施日趋复杂化和精细化因而越来越被法律职业群体所垄断的背景下,“合规则性”和“技术化”本来就是法律职业者的“拿手好戏

8]49,遵行法律职业伦理才能更多地赋予法律人保持和引领社会良好价值的品性。在此方面,法律职业伦理可以被看作关于法律职业良知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职业伦理的目的是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将法律人的实践判断与良知结合在一起,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有义务按照职业道德的善来诚实可信地扮演社会角色并完成其法律上的任9]100-101。从历史上看,法律人一直都是建立和扩展原则的先锋,尤其是在展现对待公益事业态度的价值中,他们应当起领导作10]139-140,这本身就是法律职业的精神。

不仅如此,当法律人在职业生涯中面临伦理冲突和道德困惑时,法律职业伦理能够提供指引并帮助解决难题: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以体现职业价值、职业精神和伦理意识来维持法律职业者的责任行为,即使是在缺少法律对某些行为进行指引的情况下,法律人也能够从职业伦理中寻求到对其内心的引导;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通过设置种种限制、要求、界限、标准及许可等来取代人们的主观感受、说服或情感判断,给法律职业者的行为选择提供了广泛的拘束力以解决伦理矛

11]41。从这些原理来看,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其实是固有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功能本身是规范功能的自然的、必然的延伸,甚至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理解规范功能才更具有真实性和场域感。

法律职业伦理社会功能的构成

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可称得上是其规范功能的溢出效应,但并不是系统的冗余。由于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个体、群体活动和整个社会(法律)秩序及其运转的“软实力”,其社会功能必然也具有立体式的构成,展现为多维的样貌。就法律职业自身的社会性来说,法律职业伦理为法律职业群体的存续、维系和发展,法律在社会中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保障。从整个社会生活层面看,法律职业伦理为社会普遍道德的改进和提升产生了毋庸置疑的辐射性影响,并具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多重功能。尤其是在社会变革和发展急剧加速、法治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愈加发挥重要作用的时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各方面社会功能会更加凸显出来。

(一) 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功能

从职业社会学的层面看,维系职业共同体并使之存续和发展的因素有很多,职业伦理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职业伦理使职业活动薪火相传,任何职业伦理都具有凝聚一定职业共同体的功能,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凝聚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社会功能。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群体共享的理想信念和意识形态,是法律职业者的主导价值观,能够对法律职业人员起到集结和聚合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健康发展。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性及要求源自法律专业活动自身的属性与运作安排,其不仅强化了法律职业人员的主体性,也使法律职业群体在社会中具有高度的同质化,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思维和行动上趋于整体的一致性。这正如有研究所论,“法律职业者试图将其伦理规范性奠基于其自律性之中(即为自己立法的能力),以此来说明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从而构建起共同体成员彼此的伦理责任

12]86

概括地说,法律职业伦理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强化了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的社会正义感、道德感、荣誉感和责任心等,能够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协作精神;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提供了法律工作者在专业活动中共同的从业认知和行为规范,能够增强法律群体成员之间相互的认同感和支持力,从而保证了法律职业者在相关领域的合理联系,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合作。有必要指出的是,法律职业伦理及其规范看似一种“软约束”,其实际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硬支撑”。事实也表明,法律职业伦理的“软约束”其实并不软,它是法律职业技能的支撑和行业自律的基石。法律职业群体固然要带头信奉和遵守法律,遵从法律程序,履行“刚性”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义务,同时也需要在社会公众面前塑造法律人这种职业共同体的“正义形象”和“公共身份”。在“刚性”的法律之外的空间,起主要作用的就是“柔性”约束的内心价值观、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而恰恰是这种“软法”的内在规约,构建起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业自律秩序,从而确保法律人群体能够相互激励、相互监督、相互提高,共同坚守职业底线,不负社会期

13]2-3

尽管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又有行业分工,不同行业(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之间的职业伦理具体要求也有所差异,但是,法律职业内部不同行业的职业伦理构成相应行业的伦理和道德准则,它们有利于保障各行业职业人员的凝聚,而且法律职业内部不同行业也共同作为法律职业的组成部分一并遵行整体的职业伦理要求,从而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产生凝聚作用。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所有法律职业成员共同遵循的伦理准则,虽然不同行业的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有所差异,但是法律职业内部不同行业也应一起遵循具有融贯性的共同伦理要求,例如维护公平正义、忠诚于法律、勤勉尽责等这些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原则和具体规则对法律职业的所有人员都是活动准则。在法律职业群体共同奉行一致的职业伦理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续和整体发展就会处于良好的状态。

人们常引用马克斯·韦伯的话来说明职业伦理的这种重要作用,他在论述近代专业化官僚产生时曾说,“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

。他说的这种“身份荣誉意识”就是一种职业道德。此话完全适用于法律职业,即如果没有法律职业伦理,那么法律家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甚至更为可怕,因为法律家的职业技能是一种有意识地排斥法外因素的所谓“人为理性”或“技术理性”,没有职业荣誉感和职业伦理约束的法律人(例如律师)就无异于讼师与刀笔14]118。因此,无论律师抑或法官,在法律活动促进法律家集团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酝酿着一种职业的荣辱感,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家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以及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14]118-119。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的这种意义无疑仍然不断发挥着凝聚职业共同体的功能。

(二) 对社会道德的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伦理不仅是法律职业群体及其成员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而且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问题也有辐射功能。法律职业伦理能够对非法律职业人员乃至社会整体的伦理状况和道德文明产生重要的作用,具有带动社会一般伦理发展和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效果。法律职业伦理不仅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良好品质,激励法律职业群体的高尚美德,也通过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从而激励人们追求和向往高尚的道德品行。相反,如果法律职业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人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就不仅影响和危害法律人自身的形象和声誉,损害法律运行和法律职业的权威和公信力,更会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公众的正能量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造成破坏,不利于社会道德文明的发展,甚至带来社会伦理状况的退化。

既然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的共同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给定了合格的法律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恪守必然会对非职业主体产生影响,改变社会公众普遍的道德认知和行为标准。由于法律职业伦理依赖或源自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内容,与法律活动的本质和特征相辅相成,是受社会公众认可的道德信念和从业规范,其对法律职业者的意义不仅在于指示、引导和约束“看得见”的行为,还能够带来思想与认识上的塑造和培养,从而真正起到辐射社会道德认知和引领社会价值走向的功效。法律职业伦理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能够养成忠于法律、尽职尽责的良好职业习惯和职业心理,使法律职业者在共同的职业理想与价值信念引领下正确认识自己的专业和社会责任,法律理念和社会良好价值便会通过法律职业群体和法律人的行为向社会传递和散发。

例如,在法律职业中,法官是专门履行国家司法职能的人员,司法职业伦理就是法官应当遵循的内心信念和行动守则。“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15]98诸如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同案同判等就构成了司法的一些原则性要求或称裁判原则,是对司法裁判活动自身提出的“内在道德”,它们也宣告了法官应当遵从的司法职业伦理。当司法的这些内在道德性要求转化为法官所必须遵守的义务时,它就必然塑造了一种特殊的、不同于其他法律领域活动准则的职业伦16]120。这种司法职业伦理使法官能够按照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从事司法行为,即便是在没有法律可供直接适用的疑难案件中也能够约束其自由裁量权,遵循公正无私、同等对待的伦理责任实现裁判的个案正义。因此,法官忠实于法律并严格维护司法公正的做法,既是法官自身遵循法律职业伦理的体现,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一般性期待。法官公正裁判必将激发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法治的心愿,从而更加自觉地遵纪守法。

就一般意义的要求看,法律职业人士及其群体常被强烈要求应该具有以下伦理,即正直、诚实守恒、透明公开、证明义务及与其相关的责任、保守秘密、客观无偏见、对对方的尊重之心、遵守法律、对国家的忠诚之心,等

17]156-157。这些发自对法律活动的伦理要求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者的专业行为彰显出来,并借助公众对法律工作的道德评价而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有辐射力。作为法律活动的主要践行者,法律人群体的品德必然会获得社会的认真对待,在现实中,法律人的行为往往因为引发广泛的道德非议成为所谓的“公共事件”,从整体上讲,这显然是因为法律人的道德形象事关法治的整体形象,所以无法仅将其视为受个人隐私所保护的私人道德问题,并由此抗拒公共评价的介18]149。所以,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规则及具体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和活动向外散发和传递,能够起到激发、鼓励社会成员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促进人们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作

(三) 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多重功能

除却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对社会道德的辐射功能,法律职业伦理还具有其他方面的多重社会功能。它们可以整体被概括为政治、经济和文化功能。

1 法律职业伦理具有广泛的政治功能

尽管法律职业伦理主要调整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和法律职业活动,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职业人员和群体及其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法律职业伦理在规范法律人行为与保障法律职业群体健康发展的同时,实际上也发挥着其应有的政治功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当然也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法官伦理、检察官伦理等直接构成了国家司法制度的价值诉求和具体内容,律师职业伦理调整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行为关系也影响着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转;律师职业伦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价值引领和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对维护公平正义、向社会提供合格司法公共产品的基本追求。从法治角度看,作为政治组成部分的法治在很多方面也仰赖于法律职业伦理提供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和法律职业主体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价值在于确保法律人能够献身法治、捍卫法律,信守自己是享有特殊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特殊责任的专业群体,承担起法律守护人的使命19]147。可以说,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也反映了一国政治文明处于较高的发展水平。

2 法律职业伦理也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

任何具有效益的社会都需要相应的规则确立起良好的秩序,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减少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首先,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者具有“利导性”,其通过强化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的正确价值观、荣誉感、责任心和团结精神等,促进法律从业人员积极发挥创造精神,从而对法律工作产生有效激励机制,对经济绩效的增长起到重要推动作

11]37。其次,法律职业伦理不仅能够规整法律职业者的具体从业行为,还能够总体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更多的合作绩效和群体收益。职业精神能够带来最大利益,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工作都不会没有团队精神,亦不会缺乏社会责任意10]142。法律职业伦理促发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行业间的协调与合作,促进法律职业群体成员共同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产品和法律服务,从而推动法律职业整体的效益增长和社会经济增值。再次,法律职业伦理能够平衡法律职业群体内外部的利益关系,较好地解决利益冲突,使法律职业活动处于正常健康的状态,减少行业内外部活动与法律制度运作的成本和损耗,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与有序发展,这都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经济进步和效益提高。

3 法律职业伦理还具有特别的文化功能

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律工作群体的主导价值观,法律职业伦理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是一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与此有关的制度、意识、传统学说和与法律活动相关的器物等。毫无疑问,作为法律职业及其制度构成性要素的法律职业伦理正是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内容,其甚至根本性地规定着法律运行的操作主体层面的法律文化。据此,作为法律人的共有伦理准则和道德信念,法律职业伦理反映了法律职业者应有的法律工作信仰和伦理崇尚精神,发挥重要的核心法律文化价值。与此同时,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公共道德具有总体上的一致性,并起到引领社会大众道德的作用,这使得法律职业伦理也兼具社会道德的文化功能。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及其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共道德具有鲜明的一致性和融贯性,其能够为人们提供有关真善美的价值指引、精神向导和风尚引领,帮助人们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从而提升全民的精神追求和社会文明素养。

法律职业伦理社会功能的实现机制

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需要一定的实现机制。所谓实现机制,可以被理解为有效落实并获得某种目标和效果的全部措施或方法的集合,是一组在一定条件下与某种目标或效果的实现有着互动规律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通过指示、评价、强制和惩戒等来实现对法律人行为的规范功能,而其社会功能的实现则仰赖于把法律职业伦理置于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目标的途径意义上予以考量,厘定可使法律职业伦理发挥社会功用或解决相关领域社会问题的各种机制及其运作要素。总体来看,法律职业伦理主要是通过或借助以下一些机制来实现其社会功能的,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业自治与同质化发展、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度化实施与法律职业者的道德能动性建设、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的转译和协调、法律职业教育对法律人内心伦理信念的培育等。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拓展也理应以构建这些机制或促进它们的完善为基本依托。

(一)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业自治与同质化发展

法律职业伦理具有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而这种社会功能的达成效果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水平及实际建设情况。一定社会或国家的法律活动及其工作人员一旦形成具有相当程度的职业化的共同体,法律职业伦理就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演进到一定发展阶段时较好地发挥作用,并奔赴激励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道路。从社会分工的发展对近现代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影响看,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精深化,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常常需要以某种职业为依托,工作环境和专门职责也需要从事某种行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素质,法律活动的职业化也依此种逻辑产

20]231。法律职业的发展和法律工作的特殊性使法律从业人员不得不走向对群体主义的需求,一个以自治为导向,集思维、价值、语言和行为准则等方面一致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形成并获得发展。既然自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者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前提条件,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及相应功能实现而言,就需要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业自治与法律工作群体的同质化发展为要义。

任何职业伦理都是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在特定区域功能分化的结果,职业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伦理或道德规范就越多,其统摄成员的权威就越

5]8。在正常情况下,在健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律职业组织应当具有较高的自治度,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拥有共同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法律技能、法律伦理、职业利益和法律信仰,从而相互之间应当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各法律职业间也应当互动有序、交流顺畅,建立起良好的互动交流机21]102-10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业自治让现代法律人开展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由法律职业成员组成的行业组织肩负着自我管理的职责,能够对职业成员进行同行评价、自主管理和约束,法律职业伦理也是在这种行业自治发展和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维护和促进了法律职业者的价值凝聚和思维习惯、行为方式的不断趋同。

从世界范围内看,不同的国家在建构法律职业伦理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共性,其中,通过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来确立法律职业的道德自主性、独立性、价值判断的统一性,进而促进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共同忠诚,通过行业自治的途径形成体系化的职业伦理规

17]51,都是让法律职业伦理获得良好发展并合理实现其社会功能的有益之举。在我国法律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多年来的法律制度改革对法律职业群体也是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行业自治为主”,不断促进法律服务领域的行业自治与同质化发展,显然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度完善和社会功能发挥奠定了基础。沿袭此种思路,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优化法律职业的统一门槛和专业标准,提高法律职业内部行业组织的自治能力,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互动交流,构建可适用于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的法律伦理体系。

(二) 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度化实施与法律职业者的道德能动性建设

法律职业伦理调整着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活动及其相应的社会关系,彰显的是法律职业的价值理念与伦理诉求。为了让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目标及应有功能获得良好的实现,现实中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举措便是把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具体化为制度化的规范,让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具有规范性的表现形式。就此而言,法律职业伦理在现代社会往往具有多种正式制度化的渊源,不仅有行业组织统一制定的行业规范,亦有被相关立法吸收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前者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后者如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规定的相应条款等。整体来看,我国目前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已然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既包括立法层面的规范,也包括职业协会的规范,既有法典模式的综合性职业伦理,也有针对个别问题的单行性规定,其构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和地方性规范等不同类型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渊源体

22]46-47。应当说,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度化实施使法律职业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变得具有确定性,使道德要求变为规制法律职业者行为的明确依据,更易于实现法律职业伦理的多重功能。

问题在于,制度化实施方式作为落实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途径导致了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和形式化,这就使得原本作为道德范畴和以自律性为本质属性的伦理要求遭遇了实证化困境,给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实现也带来了一定障碍。这正如有研究者所论,“道德与伦理越制度化,越容易消灭行动者的道德责任和道德能力。由于复杂的道德选择化约为对规则的遵守,行动者既无须追问和反思自己的道德动机,也无须充分了解其他主体的道德处境,这样反而被免除了自己的道德责任,也无法提升自己的道德品格

17]58。针对这一问题,尤其是要充分实现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必须把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度化实施与法律职业者的道德能动性建设相结合:既要肯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度化实施举措,注意消除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在制度化实施过程中的碎片化立法问题,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走向成熟,又要立足法律职业伦理的固有属性及其自律性施行的特点,倡导法律职业者作为职业行为主体的道德能动性建设,降低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制度化仅侧重于主体行为评价而忽视道德动机评价的风险。

(三) 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的转译和协调

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及共同体化形成了有别于大众道德和其他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伦理,也让法律职业伦理具备了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因素。尽管如此,当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法律职业伦理的理念要求更多地被以实证的规范形式予以表现的时候,其又遭遇到了“非道德性”困境。这种“非道德性”困境是指法律职业伦理逐渐脱离大众道德评价和个体道德体验的轨道,变得与大众道德的差距越来越大,甚至成为与大众道德评价和个体道德体验毫无关联的执业行为规范。例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需对法律条文负责,律师只需对委托人忠诚,而在对待正义以及公共利益方面不需要承担任何道德义

23]31。来自西方法律职业伦理的“角色分离论题”就主张,律师在参与法律实践时将自己从其他社会角色中分离出来,摒弃自己的日常道德情感,以所谓的“专业人士”的心态投身法律服24]741。显而易见,法律职业伦理的这种“非道德性”困境必然使其与社会道德或大众的普遍正义情感发生偏离甚至冲突,陷入价值危机。

实际上,法律人往往面临着比非法律职业人员更为复杂的道德难题,法律人在职业实践中基于专业角色所进行的伦理选择有时要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道德选择更为棘手。如同法律制度本身不能假设法律纠纷只是在一个封闭的法律世界中就能解决,法律职业伦理也不能假设法律工作者仅仅是在一个封闭的道德世界中执业。法律人必须面对并且慎重考虑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社会角色对法律活动(包括法律人行为)提出的社会道德要求。这就意味着,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度建设必须寻求能够建立法律职业伦理本身的要求与社会道德的转译和协调机制,这是法律职业伦理能够发挥其社会功能的重要条件。我国多年来的许多社会热点案件,如南京彭某案等,已经表明法律人的职业判断显然会对社会道德产生不容低估的影响。因此,通过构建一定的机制来实现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的转译和协调,应当成为推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的必要选项。

(四) 法律职业教育对法律人内心伦理信念的培育

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律人养成的必经环节。一般而言,在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学教育)中加强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开发和讲授,是提升法律人法律职业伦理素养的基本方式,也是法律职业伦理能够实现其应有功能的重要机制。法律职业伦理调整法律人行为并产生多重社会功能的路径及其特点在于,它多是以群体伦理评价和道德实施的方法来展开的。从根本上说,法律职业伦理作为道德层面的准则,是一种依靠职业人员的内心信念、职业良心、思想感化和社会舆论等来获得实施的社会规范,它是关于从业者思想与行为善恶、好坏、对错、美丑、正邪、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方面的价值理念及规范。与法律评价多把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结果作为侧重点不同,伦理评价的侧重点则是人们的思想动机和价值情感。所以,对法律人内心伦理信念的培育应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心和真正目标所在。尤其是在法律职业伦理所内含的价值信念和道德原则越来越被表达为实证的行为规范的背景下,注重对法律职业者内心伦理信念的培育正成为促使合格法律人养成的关键机制。

也正如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该主要不是关于法律职业行为规范内容本身的教育,而是如何培植法律人的道德良知和伦理信念,即通过法律职业伦理的评价、激励等方式塑造法律人的道德认知和理想人格,“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

25]27。以法官的司法伦理教育为例,使法官对司法伦理规范或道德法则具有充分的意识或自觉,以及拥有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角色性伦理关怀、道德需要和道德责任,由此让法官不仅应当对其职业所涉之道德价值具有终极性反思和追问的自觉或意识,而且应当拥有承担其职业所涉之道德责任的能力和信念,就是通过司法伦理教育培育法官个体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内心伦理信念的基本目26]140。可以说,只有正视对法律人内心伦理信念的培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才能实现其固有的价值和意义,法律职业伦理才能具备发挥其应有功能的社会载体。从法律职业伦理实现社会功能的角度看,法律职业教育对法律人内心伦理信念的培育为法律职业者通过其职业活动影响社会道德走向提供了主体保障,这正是法律职业伦理对社会个体道德和公共生活发挥辐射作用的动力源泉。

结 语

总之,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客观上呈现为对法律人的行为规范功能和作用于社会领域的社会功能两个层次,其中,社会功能即法律职业伦理可以作为社会关系及社会活动的“调整器”而必然对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影响。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体现了其在规范法律人的行为之时进而对社会产生的能动意义,是规范作用的外在体现。法律职业人员是法律的专门实施者和操作者,是“据法治事

之群体,法律职业伦理恰是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专业活动并能够弥合社会公众道德期待的重要保障。强调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无非是在重视其规范功能的同时有意彰显相应的社会价值及实践效果,并能够从社会影响层面来推动法律职业者的伦理制度建设。从国内外法律职业伦理的实践困境来看,法律职业伦理发展到一定阶段都必然面临着诸如职业性与社会道德性渐行渐远、法律专业伦理容易脱离社会大众的公平正义追求、传统形式主义法学观的局限使法律活动与社会价值发生冲突等问27]45,而突出强调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能动性以及通过社会功能的反观来促进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建设,将是新时代法律职业发展和法律职业伦理制度构建的必然趋向。

参 考 文 献

1

波兰]玛格丽特·克尔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原理、案例与教学》,许身健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 [百度学术] 

2

徐梦秋等:《规范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 [百度学术] 

3

陈景辉:《法律的“职业”伦理:一个补强论证》,《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44-53页。 [百度学术] 

4

温荣:《作为方法的法律职业伦理》,见侯欣一主编:《法律与伦理》第九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第130-146页。 [百度学术] 

5

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敬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 [百度学术] 

6

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百度学术] 

7

王申:《法律职业道德建构的伦理学之维》,《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第47-54页。 [百度学术] 

8

董静姝:《论法律职业伦理的现代困境》,《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48-53页。 [百度学术] 

9

王申:《良知作为法律人的世界观和实践方法论的意蕴》,《法商研究》2023年第3期,第100-114页。 [百度学术] 

10

美]罗伯特·N.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百度学术] 

11

许身健:《法律职业伦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 [百度学术] 

12

王申:《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构的德性要义》,《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4期,第84-96页。 [百度学术] 

13

马长山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 [百度学术] 

14

孙笑侠:《司法的特性》,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 [百度学术] 

15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 [百度学术] 

16

杨知文:《“同案同判”的性质及其证立理据》,《学术月刊》2021年第11期,第111-122页。 [百度学术] 

17

文学国主编:《法律职业伦理论集》,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21年。 [百度学术] 

18

陈景辉:《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破解法律人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案》,《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第149-172页。 [百度学术] 

19

苏新建:《法律职业伦理:历史、价值与挑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第147-154页。 [百度学术] 

20

杨知文:《中国审判制度的内部组织构造》,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 [百度学术] 

21

谭世贵、曾宇兴:《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践、问题与对策》,《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99-108页。 [百度学术] 

22

王进喜:《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 [百度学术] 

23

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26-38页。 [百度学术] 

24

王凌皞:《应对道德两难的挑战:儒学对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第737-753页。 [百度学术] 

25

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 [百度学术] 

26

江国华:《论司法的道德能力》,《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127-144页。 [百度学术] 

27

齐凯悦:《法律职业伦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1年。 [百度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