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量化法治将抽象的法治变成具体的数据,从根本意义上改变了传统法治的研究和实践模式。数字化为量化法治提供了技术手段,也催生了一种新型法治形态——数字法治。数字法治是量化法治发展的新阶段。数字法治是法治系统工程的一种面向。大数据是数字法治的灵魂。“实践法治观+实效法治观+系统法治观”构成了数字法治的分析范式。数字法治具体表现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综合集成的场景应用。法治指数能够满足数据规范化、场景应用精准化、风险预警实时化等数字法治的需要。数字法治面临制度供给、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三大难题。数字法治建立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之上。解决数据共享难题要从机制、利益、技术三方面入手。数据安全治理要实现体系化、标准化、常态化。
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现代化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新选择、新方案。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体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准确地表达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特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切实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数字法治的形成是量化法治实践发展到数字化转型阶段的必然结果,是数字化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产物,是大数据全方位渗透法治的客观事实。对数字法治开展系统研究是数字化时代法治创新实践的理论回应,是对正在形成的新型法治形态的预测描绘,是基于范式转换的理论逻辑和法治系统工程实践逻辑的学术谋划。
量化法治为数字法治的形成提供了知识准备。数字法治作为量化法治的跃升形态和实践前景,其产生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正是量化法治带来的法治逻辑转换为数字法治的形成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知识市
数字化转型催生了数字法治。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发生了意义深远的数字革命。美国国会、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实施大数据国家战略,促进数据驱动经济。最新的例子是2022年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数据治理法案》,以及美国和欧盟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的相继出台。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我国《政府工作报告》,这可以作为中国进入数字化转型的标志。2021年,“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与“数字中国”“数字经济”相应,“数字法治”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大主题。当前利用数字化技术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在全方位渗透法治建
数字法治生成的实践逻辑具体表征为技术支撑、场景应用和实效指向。从技术支撑看,数字化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数字化技术的广泛运用提升了法治系统工程的生命力和实践力。从场景应用和实效指向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领域都被大数据渗透,各种场景应用在实践中发挥出传统法治模式无法想象的作用。例如大数据技术使回应型立法和预测性立法成为可能,由此便可突破立法的滞后性和实效性不足带来的难题;通过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精准分析和定位问题所在、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和实施效率正在逐步变成事实;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不会变通”“懂得分享”“智能决策”的系统,将要素化、结构化的标准嵌入办案系统,倒逼公检法规范证据使用和司法行为,由此提高司法效率,也已成为一种趋势。数字化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民众法治精神的形塑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可见,数字化转型催生的数字法治是当今法治实践发展的必然逻辑。数字法治生成的实践逻辑要求我们摆脱“经院认识论”的语义羁
数字化一方面提升了量化法治的学界认同,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法治生成逻辑的转变。自2014年开始,相关学术研究引起了学界普遍关注并快速增加。学者们对“大数据+法治”“数字化+法治”的理解集中体现为基于数据驱动的国家治理创
上述六种观点涉及了“数字化+法治”这一关乎法治逻辑转换及实践前景的核心命题意义的探讨。第四、五、六种观点触及了数字法治作为未来法治形态的命题。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学术界已经表现出了知识生产的关切和鲜明的问题意识,认识到数字化时代法治生成的逻辑必将转变,既有的法治观将被重新书写,法治的实践格局和制度前景也将发生巨大变化。但是,我们注意到,学者们的论述仍囿于数字化影响下法治生成的一般意义上的逻辑转换和制度前景勾勒,局限于数字化对法治建设的意义探讨和零散讨论,而未能从整体法治新形态角度进行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布局,未能从变革传统法治理论方面进行学术谋划,未能从法治系统工程机理方面进行深度挖掘。这正是本文试图突破的关键问题。
我们可以从语义学角度将数字法治理解为“数字化+法治”,其语义内涵可以概括为“数字化技术维度+法治实施维度+法治实效维度
客观上,只有运用“量化法治”“数字法治”“大数据法治”“智慧法治”这类新概念,才能精练形象地描述正在出现的法治新形态,才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带来的法治形态变化。传统法治术语、理论、逻辑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需要,无法有效诠释法治新现象,无法引导和支撑法治新实践。破解数字化带来的种种法治难题需要新概念、新诠释、新理论,这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需要。
数字法治新形态在实践中已经初步形成,场景应用已经初步体现数字法治的形态特征。数字法治对法治理论范式重构具有重大理论价值。
数字法治具有区别于传统法治的鲜明形态特征。数字法治形态这种特征突出地表现在法治系统工程所呈现出的前所未有的运行方式和内在机理。如果说法治系统工程是法治总结构的一种静态和动态描述,那么数字法治就是法治系统工程的一种面向或表现形态。法治系统工程与数字法治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数字法治是制度重构、流程再造、系统重塑,与传统法治的松散结构形成鲜明对比。数字化所体现的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更是一场思维革命。数字化为法治理想类型的形塑提供了动能基础。数字化是法治发展的增长点,是推动法治创新发展的新动力。数字法治强调的是经由大数据这一工具性技术手段分析法治的实践运行,探求法治运行规律,提升法治实施的真实效果,实现基于数据驱动的法治决策变
数字法治具有智慧、精准、高效的特征。数字法治是一种集成式的智慧型法治,传统法治不具备这种智慧型特征。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体现了一种“大成智慧”,是“量智”和“性智”的有机结
数字法治具有区别于传统法治的鲜明理论价值。数字法治的理论价值取决于它的实践本质。数字法治的实践本质是对法治内在逻辑和外在边界的离散化解构和重构,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种具象化为数字化平台、指向法治实施效果的新型法治,由此必然指向一种新的价值论、本体论和方法论,即法治理论范式重构。其一,数字法治指向基于数据思维的价值论新逻辑。数字法治提供了重新诠释法治本质、功能和价值的思维方式、技术手段和路线规划。数字法治继承既有法治观的理论品格,在量化法治的理论基础上,探究基于数据驱动的经验真实,关注法治实施的真实效果和运行规律,开创基于数字化转型的量化法治新形态和新阶段,实现从观念法治、文本法治意义上的价值探讨向实效法治意义上的价值转
法治理论长期存在创新困惑。学者们或拘泥于对经典的阐释,或执拗于教条式的搬用,或对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数字法治为我们提供了重新审视法治思想和理论、法治实践和效果的新视角和新路径。数字法治的学术进路客观上是对既有法治理论进行批判性反思和重新解构,是对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尝试。法学研究急需一种更能凸显问题导向和法治实效的、具有现实解释力的统摄性分析范式。数字法治的本质并非对既有法治观的单向度表达,而是多向度的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立体呈现:既有量化法治的知识积累作为铺垫,又有数字化技术作为支撑;既有理论上的宏大构架,又必须以实现数字化场景应用为目标;既要表现传统方法的传承,又要体现对教条主义法治观的批判和对规范法治观的深刻反思。因此,数字法治必须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另辟蹊径。数字法治理论创新进路以“实践法治观+实效法治观+系统法治观”为分析范式,以创新法治系统工程理论为本体论任务。这正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旨趣所在。遵循“实践法治观+实效法治观+系统法治观”的分析范式和法治系统工程的本体论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描绘数字法治的学术图景及其实现路径。
数字法治理论创新要求彻底站在实践角度思考问题。实践法治观是数字法治理论创新的首要出发点和理论特
在实践法治观的前提下,数字法治理论创新必须以实证研究为根本方法。量化法治的出现促使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法治评估及诸领域的应用,快速占领了方法论意义上的制高点。数字化技术为实证研究开辟了无限广阔的道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能够为经典的理论辩难提供全样本的实证数据支撑,使得数据维度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同时多种数据维度的相互校验,增强了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数字法治需要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底层逻辑依赖定性分析,整体逻辑一旦离开定量分析就会停留于传统范式。数字法治的实证研究难度非传统实证研究可以相提并论。小样本与大数据的实证研究存在技术、样本数量、样本之间的关系等诸多差异。知识结构的缺陷、技术条件的限制、数据获取的困难等因素成为开展数字法治实证研究的现实障碍,导致大多数学者期望热切但又踟蹰不前。数字法治作为重大交叉学科,因其数据和量化的鲜明特征,一旦脱离实证研究就很难有学术前途。如何突破实证研究的困难,将成为数字法治理论创新的一个关键。
数字法治关注的重点是实际效果,必然要求从实效法治
与实效法治观相对的一个范畴是规范法治观。由于传统意义上的规范法治
纵观国内外学者关于法治理论的诸多论述,主要的思维方向都局限于规范法治观的路线。无论是遵循“薄法治”和“厚法治”的分析框架,还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逻辑,规范法治观都占据主导地位。“薄法治”和“厚法治”两种思维方式各有优点,但也各有其内在的局限。“薄法治”思维得之于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失之于内容过于狭隘;“厚法治”思维得之于具体语境的考量,失之于对法治独特含义的把
客观上,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分界正在被打破,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法治实效的学术进路进入学术视
数字法治必须基于系统法治观展开。数字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任务就是如何实现法治系统工程理论的新突破,或者说,法治系统工程理论的构建就是其本体论任务。法治系统工程尚没有统一的定
第一,一般性讨论阶段。这个阶段指从20世纪70—80年代钱学森提出“法治系统工程”概念至数字化转
第二,数字化转型阶段。以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为起
数字化所具有的顶层设计和决策功能为法治系统工程提供了操作性解释和路线规划。这种操作性解释、路线规划及其效果通过反复的实践,形成经验,通过理论和实务界的协同创新,升华为数字法治理论。如何适应数字化带来的颠覆性变化,及时将数字化技术应用到法治系统工程的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在法治系统工程中的支撑作用,预测法治运行规律,实现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摆在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前的重大任务。法治系统工程的转化形态、逻辑架构、场景应用、实现机制等诸多方面需要深入的学理论证和反复的实践锤炼。
数字法治的场景应用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具体实践领域,实际上就是法治系统工程的具体面向。数字法治可以分为业务场景和评价场景两条进路。业务场景通过评价场景实现优化。数字法治的场景应用以具体领域的逻辑为结构,以量化和标准化为工具,以数字化平台为中枢,以数据为核心元素,以动态监测分析预警为常态,以解决问题为依归。数字法治场景应用是把物理形态的信息转变成虚拟形态的数字,打通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数据,实现法治的结构化、标准化、场景化、数据化,实现数字化技术与法治实践的真正融合,实现传统法治的变革和重构。
数字法治框架下的立法是开放型立法。数字法治思维是开放性思维。数字法治逻辑是开放性逻辑。我们可以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行逻辑化和标准化的定性定量设计,通过技术自动获取数据,通过人工智能辅助立法决策和评估立法效果。
立法可以分为封闭型立法和开放型立法两种模式。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提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三种立法模
数字法治框架下的开放型立法是预测性立法。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的开放型立法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理性和精准预测。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我们能够分析过去的立法成效、今天的立法成本和预期效果、未来的立法发展趋势,以此来判断客观的法律需求,为立法机关制定最优立法方案提供决策依据。传统立法依赖定性分析过多,依赖定量分析不足。过于依赖定性分析往往导致法律条文指向模糊,无法给人们准确预期,法律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实施效果与立法初衷背道而
执法效能可以从数字法治的精准特征中得到解释。政府管理模式可以分为管制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管制型政府是“全能型政府”,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服务型政府是“效能型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效能型政府建设的关键是精准执法。所谓精准,是基于数据的精准。数字法治是精准型法治,数字法治思维是精准思维,数字执法是精准执法。
以法治指数监测平台为例。法治指数监测平台在数字法治中具有统筹性,是“法治大脑”的中枢神经,因为它建立在全方位的法治目标和指标体系的基础之上。数据只有通过规范形式的表达,才能实现数字化。指数是最恰当的规范表达形式。指数即结果,能真实反馈法治水平;指数即决策,通过数据驱动法治决策科学化;指数即发展,通过数据驱动数字法治创新发展。法治指数可以分为综合指数和专项指数。行政执法专项指数可以通过细分或耦合形成更优颗粒度、更优准确度的专项指数,精准评判具体区域具体领域的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抓手,新时代“枫桥经验”指数是“抓手指数”,进而法治指数和新时代“枫桥经验”指数可以实现场景贯通。行政执法通过两大指数场景应用而实现优化。
法治指数监测平台是一个“数据归集—实时监测—分析评估—处置交办”的全流程闭环系统。数字执法以整体法治为“大场景”,以具体执法领域为“小切口”,以执法指数模型为核心,综合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数据分析模型。首先,根据定性定量方法完成执法标准化,按照标准化建立顶层逻辑结构;其次,对行政执法数据进行分类整合,存入数据仓库,通过驾驶舱实现执法数据“一屏总览”;再次,通过全维度智能分析,提供客观、精准的执法决策依据,确保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相结合。在全流程闭环系统中,建立红、黄、蓝、绿四色风险预警反馈制度,分级设定风险预警阈值,定期生成趋势预警、关联预警和规律预警,对重大执法指标低于阈值的情况(如执法舆情事件)进行红色预警,对带有规律性的风险事件(如行政败诉案件影响全区败诉率)进行黄色预警,对执法指标落实进度滞后的事件进行蓝色预
我们可以用效率思维解释数字司法。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公正和效率。数字司法的本质是运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司法资源配置。数字化思维是效率思维,数字司法是效率型司法。
数字司法是将新技术应用于司法过程、提高司法效率的司法新形态。广义上,“智慧”指人类智慧,技术智慧从根本上也是人类智慧的创
数字司法依靠大数据预测司法运行规律。大数据体现大智慧。从系统角度来看,大数据技术是简单系统演化为复杂或者超复杂系统之后的一种可用的规律描述方
数字司法能够提升司法过程全链条每个环节的质效。数字司法以“办案最公,用时最少,老百姓司法获得感最强
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
民众参与度是衡量民众法治获得感的一个重要维度。缺少参与就缺少获得,参与本身就是一种获得。中国法治建设长期偏重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模式,忽视了来自制度内部的力量,即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模式,由此导致全民守法激励不足、民众法治获得感不强。民众对法治表现出一种抑制效应的“弱参与”,导致对政治活动麻木不仁,对与自身生活满意度息息相关的法治建设不敏
民众法治获得感取决于权利保护的程度。民众的守法积极性缘于法律本身的威慑和惩罚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其权利意识的激发和守法能力的提
数字法治前途广阔,但面临诸多难题。数字化虽然给法治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与挑战。数字化平台存在责任异化、技术滥用、算法控制、公共博弈、数据安全等问
数字时代必定会产生一系列数字化制度,数字化制度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数字法治就建立在一整套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之上。
第一,正式数字化制度。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正式数字化制度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所构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干。数字法治既然是一种新型法治形态,就必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体现为一套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法律制度。难点在于,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制度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和丰富的理论指导,而数字法治除了以传统理论为基础外,没有现成理论可以作为制度创新的指导。中国在数字经济某些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相关制度供给却无先例可循。数字化发展速度之快与制度供给、理论指导步伐之慢形成了鲜明落差,导致各地在数字法治建设中遇到了各种困惑甚至出现一些盲目的举措。
正式制度设计要兼顾政策、法律、专门性法规、解释性规则、区域性规范、补充性规定等位阶的制度需求。虽然从法律和专门性法规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正式颁布,但与数字法治实践的强势推进相比,制度供给仍明显存在短板。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其实施有赖于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等予以细化;诸多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如《网络安全法》中也包含对产品或服务中数据风险的审查,《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安全事件报告、重要数据出境管理等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报告、个人信息出境等也存在交叉。诸如此类,亟待主管部门厘清适用边界并建立适度的优化机制,避免制度叠床架屋而浪费监管资源,增加企业合规成
第二,非正式数字化制度。非正式数字化制度是对行为的不成文限制。如果我们把正式数字化制度称为“数字化有字规则”,那么非正式数字化制度就是“数字化无字规则
非正式数字化制度变迁的主要困难在于观念断层。数字化观念断层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工作人员的思维惯性受体制机制、意识形态、知识结构等因素制约,与数字化转型存在明显断裂。数字化观念断层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公众的思维惯性与数字化转型存在断裂,跟不上政府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的步伐。数字化必然带来价值传递和组织逻辑的冲突。数字法治将通过数据联系法治主体,改变传统法治组织结构。法治的本体内容依旧是权利保护和公权限制。解决观念断层要从多方面入手,其中政策引导、理论支持、公众参与是主要路径。政策引导是改变政府工作人员思维习惯的基本办法。理论支持既是正式制度的支撑,本身也是非正式数字化制度的元素。公众参与是数字法治的重要内容。数字法治的目标要从管控思维转向服务公众。数字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是为公众开辟参与法治新通道。数字法治能力正是通过新的法治组织形式激发出来的。新的法治组织通过场景应用高效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各方主体形成法治合力。因此,解决数字化观念断层要从法治需求入手,即让公众走进应用场景,实现政府与公众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贯通闭环的多元协同。数字法治平台如果缺少公众参与,就会失去生命力,就容易变成“盆景场景”“僵尸平台”。弥补观念断层绝非易事,非一朝一夕能够改变。
数据共享是数字法治的前提,也是大数据产生价值的根本。没有共享,就无所谓开放。数据共享是全国各地数字法治推进过程中最直接最普遍的难
第一,数据共享机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要求“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中央提出的数据共享要求面临条块分割的体制难题。不同部门间的数据条块分割严重,打通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壁垒难度较大。在推进数字法治的过程中,虽然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忙于采集、整合和利用数据,但数据资源共享和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割裂,影响了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交流和业务协同,造成整体数字法治受到众多“数据孤岛”造成的局部场景应用的束缚,陷入数据共享长期无法突破的困局。解决“不愿”“不敢”“不能”共享的难题都要从机制入手。有学者提出“三权分置”的共享模式。所谓“三权”,是指数据归属权、使用权、数据管理权。数据归属权指存储、掌握数据资源,并可对数据内容进行定义、解释的权利。数据使用权是指使用数据资源的权利。数据管理权是指决定数据能否共享、如何共享的权利。共享管理权可由拥有数据归属权的部门掌握,也可由不拥有数据归属权或使用权的第三方部门(如大数据管理部门)掌握。这三种权利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并利用技术手段(如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管理整个共享交换的过程,建立一个可信的、可以追溯的、保证安全的机
第二,数据共享利益。数据共享本质上是利益问题,“不愿”共享的要害是利益。政府部门往往习惯于把政府信息视为部门利益和权力象征。一些掌握了丰富数据资源的部门公开和共享数据的动力不足,影响了跨行业数据融合的深入应用。如果奉行地区利益或部门利益至上,那么即使一地创新数字法治平台,也不能及时实现多地复用共享。客观上,数据日志管理和存储缺乏统一的平台和标准,开放共享成本高,也影响开放共享的积极性。
公共部门、公众、企业都是利益相关
第三,数据共享技术。实践中还面临“不能”共享的难题。法治信息多元分布,数据整合难度大,共享技术存在局限性,打破信息孤岛成本高、效率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情况是数据共享缺乏标准体系支撑,各方数据应用平台采取的处理技术及平台接口各异,导致法治数据共享无法实现。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自身信息化技术力量薄弱,大多数委托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技术公司进行平台建设及后期运维,很难形成以打通数据壁垒为目标的持续跟进的技术力量。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数字法治中的真正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些平台只是一种“面子工程”。很多与政府司法机关合作的技术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例如,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政务业务流程优化不足、技术支撑不足是重要阻碍。法治数据共享体系可在不改变现有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及管理格局的基础之上,在一定层级采用“物理分散、逻辑统一、一体管控”的原则,逻辑互联先行,物理集中跟进,并确保技术支撑,实现法治数据共享交换全流程可监、可控、可追
数据安全是数字法治的重大主题。数据在流动中必然产生种种风险,这些风险既包括个人安全、企业安全风险,也包括国家安全风险。所谓“数字主权”本质上是数据安
第一,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化。数据治理是指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及个人挖掘和释放数据价值,为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而实施政策、法律、标准等一系列措施的过程。数据安全是数据治理的一个维度。体系化是数据治理的本质要求。构建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任务。国务院《促进大数据行动纲要》体现了对大数据发展的系统化、体系化建设思路,正文共出现“体系”54处,包括“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大数据安全评估体系”“大数据安全支撑体系”
数据安全形势和特征要求加快推进数据治理体系化。中国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网络安全的核心是数据安全。数据风险不是局部的,而是具有广泛性、渗透性、破坏性,对个人、企业、国家都是一种莫大威胁。从个人角度看,大数据的掌控者能够在不为用户知悉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通过复杂的算法挖掘个人敏感信息,形成完整的人格画像,可能直接造成用户的人身、财产损害,危及其尊严。这关涉数据采集和取舍的伦理、数据使用的隐私泄漏以及人权侵犯等一系列问题。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滥用和泄露所导致的个人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见不
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可以从制度、组织、内容、技术四个方面去构架。从制度方面看,我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立法正在迅速跟上国际步伐。中国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以《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个人信息法》为主干,个人、企业和政府敏感信息工作人员的行为受到了约束,数据合规与安全也成为企业的重要风控和合规事
第二,数据安全治理标准化。标准化是体系化的逻辑延伸和必然指向,是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的重要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数据安全保护可以概括为“统一立法模式”“行业分管模式”“共同管理模式”三种模
第三,数据安全治理常态化。常态化是数据安全治理的基本格局。以数据安全评估为例。常态化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评估常态化。数据安全治理的核心是如何平衡数据价值和风险的冲突,而冲突程度需要通过评估确定。风险评估是数据安全治理工作的倒逼机
中国具备良好的数字法治理论创新条件。科学技术迭代升级为数字法治理论提供了创新工具。场景应用为数字法治理论提供了实验场域。如何利用数字法治打通法治系统工程的“任督二脉”,亟待从理论构架、场景应用、制度体系、实现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破题和创新。创新法治理论范式、打造数字法治新形态已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数字法治能否真正成为一种大成智慧,并落实为制度性实践,取决于理论、实践、技术和市场各方的合力。数字法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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