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文明发展的轨迹(2015—2019年)——以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为分析工具的研究
张保生1,2, 王殿玺3
1.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088
2.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088
3.北京体育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4

[作者简介] 1.张保生(https://orcid.org/0000-0003-2141-0079),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证据法学、司法评估研究; 2.王殿玺(https://orcid.org/0000-0002-8412-2413)(通信作者),男,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司法评估、法律社会学研究。

摘要

2015—2019年,中国司法文明水平处于合格并向上发展的评价区间,存在省际不同步与区域不平衡等问题。司法文明各项指标随时间演进呈现出的梯级变化轨迹,以及年度指标数值间一定的起伏性和波动性,既表明我国司法文明进步是一个曲折上升的过程,持续加强司法文明各领域建设非常重要;又暴露出司法文明内在结构维度发展的不同步和不均衡,呈现出高低有异的差序格局,从而揭示了司法文明不同维度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在司法文明10个一级指标中,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公开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司法程序,是体现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6个长项,而证据制度、司法腐败遏制、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文化则是我国司法文明建设的4个短板,也是我国司法文明建设未来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 司法文明指数; 积累上升; 差序格局; 长项; 短板; 未来方向
The Development Trajectory of China's Judicial Civilization (2015-2019): Employing the Chinese Justice Index as Analytical Tool
Zhang Baosheng1,2, Wang Dianxi3
1. Key Laboratory of Evidence Law and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2.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3. School of Marxism, Beijing Sport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and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successively proposed that a scientific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dex system and assessment standard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a third-party evalua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introduc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judicial reform to better monitor the effects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judicial civilization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judicial civilization in various fields. It helps to advance Chinese judicial civilization at the world level. However, the practice of judicial evaluation, shows various and significantly differing results. For example, the average score of Chinese justice in the ″WJP Rule of Law Index″ from 2015 to 2020 is less than 50 points, which contrasts with the results of the self-evaluation by the domestic judicial agencies or the entrusted third-party evaluation, which appear to be unreasonably high, with an average of over 80 points.
The contrast in the results of various evaluation systems has raised concerns over the actual level of Chinese judicial development.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survey data from the Chinese Justice Index 2015-2019,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reveal the development trajectory and overall level of Chinese judicial civilization in the past five years, and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obvious differences of various evaluations, and to foreground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judicial reform. The main findings of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First of all, the Chinese Justice Index rose from 64.5 points in 2015 to 70 points in 2019,considered a ″passing″ degree indicat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dicial civilization is progressing, and reflec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deepening judicial reforms in recent years.
Seco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dicial civilization has problems of inter-provincial synchronization and regional imbalance. From 2015 to 2019, there were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judicial development among different provinces, showing that there were inconsistencies in the inter-provincial comparison. The score of the Chinese Justice Index in the economically developed eastern regions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which indicates that there are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the degree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eastern,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but these differences are gradually shrinking.
Thir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is not synchronized, and shows a different ordering pattern, indicating that there is a structural imbala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so it is necessary to maintain the coordination of different dimensions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indicators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show the trajectory of stepped changes with the passage of time, and the fluctuations between the annual values of indicators, indicating that the progress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is a fluctuating process with a rising overall trend, so it is more important to emphas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Final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five-year survey data from the Chinese Justice Index, we also found that judicial powers, litigant rights, civil judicial procedures, criminal justice procedures,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procedures and judicial publicity constitute the main dimensions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progress or strength, while the evidence system, judicial corruption containment, legal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judicial culture are the weak points. Therefore, in order to carry out judicial system reform,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weak indicators in judicial civilization such as judicial culture, legal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litigants, as well as improving the judicial reform evaluation mechanism.

Keyword: Chinese Justice Index; accumulation and rise; differential pattern; strength; weakness; future directions

【主持人语】 实践观、系统观、实效观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 三观” 。实效观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个重要研究进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就必然坚持实效主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切理论研究都服务于法治中国实践, 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 以实践效果检验自己的理论。实效性是中国法治建设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原则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 2025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 2025年)》反复提到“ 实效” “ 高效” “ 有效”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 2025年)》要求“ 切实增强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以实效为目标, 就是以人民群众利益为依归, 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另一种表达。法治建设的宗旨是惠及人民群众, 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效主义的对立面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领导干部对法律不敬畏, 对法治建设喊口号、装样子、做表面文章是形式主义; 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无所作为是官僚主义; 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上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是失职行为。如何克服法治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今后法治建设工作的难题。法治实效需要科学评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 2025年)》要求“ 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 2025年)》要求“ 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余杭法治指数出台以来, 法治评估逐渐被重视。实践表明, 法治评估是一种有效的倒逼机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和考核标准, 是为了将法治建设目标具体化、标准化, 是为了有效防止法治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法治实效最终由人民群众评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法治建设的评价标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 2025年)》规定:“ 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 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余杭法治指数出台以来, 群众满意度已经被运用到各种法治评估之中, 并已经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法治建设需要更好地运用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 要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到法治建设中, 营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局面。本期“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 主题栏目推出的张保生、王殿玺《中国司法文明发展的轨迹(2015— 2019年)— — 以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为分析工具的研究》一文, 是基于司法文明评估而形成的成果, 是对司法效果的实证研究, 也是量化法治研究的佳作, 具有很好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栏目特约主持人: 浙江大学 钱弘道教授

一、 引言: 中国司法评估的意义和问题

司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现代司法文明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指示器[1]38, 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社会争端越来越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得到理性与平和的解决, 民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大, 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 目前优质司法资源的供给还不能满足民众的司法消费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先后提出“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 要求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引入第三方评估” 机制, 以便更好地监测司法文明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成效。司法评估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为社会争端的有效解决提供理性方式, 从而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工具性作用。在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文明建设的现实语境下, 司法文明评估及其结果可以反映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强项和弱项, 从而为全国司法机关全面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自我对照的“ 镜子” , 各地司法机关可基于对评估结果的综合分析, 找到解决自身问题的具体方案[2]7。因此, 完善司法文明评估机制, 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文明各个领域的全面建设, 有助于提升中国司法文明在世界司法文明体系中的认同度, 促使其早日跻身于世界司法文明先进行列。

国外的法治评估和司法评估比较典型的属世界正义项目(World Justice Project, WJP)的法治指数(以下简称“ WJP法治指数” ) ( ①参见World Justice Project, ″World Justice Project Rule of Law Index 2011, ″ https://www.doc88.com/p-289363521527.html, p.15。)。该指数最新的2020年版由9个一级指标和44个二级指标组成, 一级指标包括约束政府权力、腐败遏制、开放政府、基本权利、秩序和安全、常规执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和非正式司法。其中, 民事司法有7个二级指标:人民能够享有民事司法并能承受其费用, 民事司法不受歧视, 民事司法远离腐败, 民事司法不受不适当的政府影响, 民事司法不受不合理的拖延, 民事司法得到有效执行, 享有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且公正、有效。刑事司法的7个二级指标包括:刑事调查制度有效, 刑事裁判制度及时、有效, 矫正制度有效减少了犯罪行为, 刑事司法制度具有公正性, 刑事司法制度远离腐败, 刑事司法制度不受不适当的政府影响, 法律正当程序和被告人权利[3]12-14。纵观中国司法2015— 2020年在WJP法治指数各指标上的得分, 总体上, 民众对司法的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域外法治评估和司法量化评估的兴起, 中国近年来出现了各种量化的法治评估和司法评估方案, 如余杭法治指数、昆明法治指数、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中国法治满意度评估等[4]3。以当前司法评估实践模式为参照, 我国司法评估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评估主体和评估方法不同造成评估结果差异较大。例如, 如果设定60— 75分为及格, 76— 89分为良好, 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布的司法公信力评估报告显示, 上海一中院司法公信力指标评估得分为82.06分[5]62。2017年, 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公信力测评综合得分为86.93分[6]10。在上海X区检察院公信力评估中, 专业人员评分高达91.68分, 市民评分为88.43分, 律师评分为85.97分[7]58。2017年, 广东省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评92分, 各地市检察院自评95.83分, 都达到了优秀水平; 但当评价主体换作第三方后, 全省司法满意度得分均值只有55.8分, 甚至未达到及格水平(①参见罗骁《司法满意度:“ 悖论” 与诠释》, 华南理工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

上述不同评估主体、评估方式在结果上的差异, 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司法文明实际发展水平的思考。由于上述国内司法评估的数据均为单年度数据, 无法与WJP法治指数五年均值进行比较, 因此, 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的分析, 揭示这五年间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轨迹和整体水平, 以及不同维度和不同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 并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预测未来的走势。

二、 总体提升: 中国司法文明的结构与变迁

由于文明具有主体性、文化性和制度性构造, 参照这些特性, 便可以在理论上将司法文明划分为司法主体、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司法文化等维度。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司法主体是指司法权力的行使主体, 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与司法权有密切联系。因此, 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 三大部分:一是审判制度; 二是检察制度; 三是侦查制度” [8], 这是“ 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以及司法机关与其他相关机关、组织依法进行或者参与诉讼的活动制度的总称” [9]17。广义的司法主体则包括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司法机关, 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 以及就职于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 民众对他们的信任度则成为测量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司法制度又可分为司法组织制度和司法程序制度, 后者即所谓诉讼制度, 司法运作便是指“ 诉讼的常规的、有序的运行程序, 包括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结束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10]1324, 由一系列相互衔接且各自独立的程序组成[11]95。司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是人类司法活动中经验智慧的积淀。作为司法文明的外在表现形式, 司法文化既有稳定性又有变动性, 表现为“ 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法律文化形态, 主要包括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制度规范等表现形式” [12]11

鉴于司法文明具有较高的抽象性, 我们难以得到有关其结构及演变过程的内在事实, 只能用代表司法文明水平的外在事实来表示, 从而将抽象的司法文明概念转化为可供观察的具体指标以进行测量, 建构司法文明的指标体系, 进而形成用以采集数据的调查问卷, 并根据调查数据结果建立司法文明综合测量指数, 这一基本过程构成了司法评估的方法论逻辑。从本质上看, 司法评估是在考虑司法机关运作的体制环境下, 衡量司法体系对公平、正义及法律适用正当性等法治价值的实践程度, 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现有司法体系运行质量的准确评估来促进其不断进步[13]11-12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China Justice Index, CJI)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开发的一种法治量化评估工具。如图1所示,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测量指标体系涉及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司法主体和司法文化四大领域, 并由此演绎出10个一级指标和32个二级指标, 根据受访者对32个二级指标的打分并以一定的权重聚合, 便能够得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 省区市” )司法文明水平的综合测量数值, 以反映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的实际水平。通过实地访问了解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的亲身经历和感受, 该指数能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文明状况的满意度, 为全国各地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了一面可供自我对照的“ 镜子” [14]5-6

图1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测量指标体系(①图1根据中国司法文明指数2018年数据报告汇总而成。参见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8》,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第6-7页。)

本研究以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为工具, 重在分析2015— 2019年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的整体水平和动态变化, 从而描绘中国司法文明五年来的发展变迁轨迹。根据图2,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值从2015年的64.5分到2019年的70分, 尽管在不同调查年份存在有升有降的变化, 但其变化轨迹总体呈现出一种向上的趋势。这表明, 一方面, 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总体是在进步的, 这与近年来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具有同步性; 另一方面, 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也经历了某种起伏和反复, 这说明它的发展是在曲折变化中不断累积的过程, 呈现螺旋式上升态势。

图2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整体变化(2015— 2019年)

此外,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显示, 其总体得分处于64.5— 70分的区间, 在及格线以上, 但与“ 良好” 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相比国内一些地方性法治评估项目的情况,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分值虽略低于其分值, 但五年增长值却比其要高。例如, 2011年余杭法治指数为72.56分, 仅比2007年首次评估时高0.96分[15]27, 五年提高幅度不大。相比之下,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增长值为5.5分, 这反映了司法文明整体水平有显著的提高。

三、 不同步性: 中国司法文明发展的区域差异

从省际维度对中国司法文明发展的区域差异做历时性考察, 由表1可见, 一方面, 不同省份的司法文明程度存在差异, 一些省份的司法文明指数值稳定地高于其他省份, 如上海市一直保持在前五名之内, 江苏、云南和宁夏的排名稳定在前十名内; 同时, 从司法文明指数五年均值来看, 各省区市司法文明指数的平均值也存在一定差别, 其中, 上海市司法文明指数平均值最高, 黑龙江省最低。另一方面, 2015— 2019年, 不同省份司法文明指数值的时序变化趋势并不一致, 有的省份一直保持增长态势(如重庆市、广东省), 有的省份表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如西藏自治区), 而有的省份则呈现出先升后降的变化(如福建省)。上述变化特征表明, 基于省际比较的视角, 不同省份司法文明发展水平及变化轨迹存在着不均一性。

表1 不同省区市司法文明发展水平及其时序变化

概括而言, 通过对不同省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变化值的分析, 可以看到:(1)司法文明水平存在省际差异, 例如, 上海市五年平均值排名第一, 是五年平均值唯一达到70分的省份, 而黑龙江省、湖南省和贵州省五年平均值处在后三名范围内, 差别明显。(2)北京和重庆两个直辖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广东省排名仅处于中间位置, 表现出司法文明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步性, 令人深思。(3)表中所有省份五年平均值都在60分以上, 虽达到“ 及格” 水平, 但除上海以外, 均未达到70分, 距“ 良好” 水平有较大距离。

若进一步按区域进行分析, 2015— 2019年, 我国东部地区的司法文明指数值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参见图3)。从五年变化来看, 在整体上, 东部地区司法文明指数总平均值(69.0)要高于中部地区(67.9), 而中部地区又高于西部地区(66.4)。但是, 在某些年份, 西部地区的司法文明指数值要略高于中部地区; 同时, 东中西部司法文明指数值的差距在不断缩小, 这可能与近年来国家重视加快西部地区司法改革的进程有关。总体上看, 东中西部之间存在司法文明发展程度的区域差异, 但这种差异在不断缩小。

图3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区域差异(2015— 2019年)( ①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 依据国家统计局标准。此外, 东中西部地区的司法文明指数值为所包含省区市指标数值的平均值。)

司法文明水平的省际差异以及区域发展不均衡, 即东高西低的现象, 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但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具体原因, 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也有一定关系。例如, 上海等东部发达省市市场经济的要素比较健全, 对外开放程度较高, 并率先开设了许多司法改革试点, 这些可能也是其司法文明指数值较高的原因。此外, 东部地区拥有更为优秀的律师队伍, 并且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和意愿也较高。职业化的律师队伍以及公众的司法监督能够使审判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从而使东部地区在法治现代化转型中处于领先位置。

当然, 中国司法文明发展出现区域差异性的原因可能是多重的和复杂的, 不同的原因之间也可能互相产生影响, 因此, 上述分析只是初步的、直观的判断, 还需要学界和有关部门的实务工作者进行长期深入的研究。

四、 差序结构与不均衡性: 司法文明内在维度的动态变化

司法文明发展水平还可以通过不同维度的各项指标显现出来。根据不同维度的内在变化, 即司法文明的一级指标值与二级指标值在不同年份的动态变化, 可以分析不同测量指标的时序演变, 判断司法文明发展中的强项与弱项指标。

(一) 司法文明指数一级指标的时序变化

从中国司法文明指数10个一级指标来看, 2015— 2019年, 每个指标均有不同幅度的变化。由图4a可见, 五年来呈上升趋势的一级指标有6个:第一个是当事人诉讼权利, 从2015年的61.0(谷值)上升到2019年的68.7, 峰值是2017年(69.8), 五年指数值呈现出由低向高的发展轨迹, 大致反映了中国人权司法保障近年取得的成果。三大诉讼程序的3个一级指标都经历了显著上升再到基本趋稳的过程, 其中, 民事司法程序从2015年的65.1(谷值)上升到2019年的71.3(峰值); 刑事司法程序五年间呈总体上升趋势, 2017年达到峰值(71.5), 2019年得分(70.1)有所下降; 行政司法程序从2015年的59.6(谷值)上升到2019年的71.5(峰值)。这反映出正当程序理念与司法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进步。第五个是司法公开, 从2015年的69.5(谷值)上升到了2019年的75.9, 2018年得分最高(76.1), 达到了“ 良好” 水平, 指数值在五年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表明民众对司法公开的认可度较高。第六个是司法腐败遏制, 从2015年的57.8(谷值)上升到2019年的66.5, 峰值是2017年(66.6), 这既说明近年来司法腐败遏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又表明司法腐败遏制仍需继续努力。

图4 司法文明一级指标的变化(2015— 2019年)

由图4b可见, 五年来呈下降趋势的一级指标有2个:一是证据制度, 在2015— 2017年均在70分左右, 峰值是2017年(70.2), 2018年得分(67.5)明显走低, 2019年得分(68.2)略有回升, 五年间指标值呈下降走势, 这说明证据制度建设任重道远。二是司法文化, 从2015年的68.5(峰值)下降到2018年的67.4, 2017年得分最低(66.8), 这意味着民众对现代司法文明理念的接受还比较滞后。

同样由图4b可见, 五年来呈震荡趋势的一级指标有2个:一是司法权力, 从2015年的71.5上升到2019年的73.5(峰值), 最低值是2016年(68.0), 指标值在起伏中有所上升, 呈现出先降后升再降再升的曲线变化轨迹。这似乎表明, 司法公权力的外部约束和自我约束取得了一定效果。法律职业化的峰值是2019年(66.5), 2015年得分最低(57.7), 2016年的指标值有显著提升, 这可能与员额制改革的实施有关; 2017— 2019年指标值的变化幅度较小, 这既可解读为相对稳定, 也可解读为止步不前, 说明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效果还不够明显。

总体来看, 五年中, 当事人诉讼权利、刑事司法程序这2个一级指标大致经历了由低到高再小幅降低的过程; 行政司法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司法腐败遏制、法律职业化这4个一级指标则经历了先升后降再升的过程; 司法权力、证据制度这2个一级指标发生了先降后升再降再升的曲折变化; 司法公开一级指标表现出逐年上升的整体趋势, 而司法文化一级指标在平稳中有所降低。

由上述司法文明指数10个一级指标的总体变化可以初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 从司法文明各维度的时序变化来看, 不同维度的指标在年度数值变化上具有起伏性, 呈现出一种梯级变化趋势, 这表明司法文明的进步不是直线式上升, 在不同年度或阶段可能出现反复和退步, 其发展是曲折变化中累积上升的过程, 因而需要持续不断地加强司法文明建设, 不能半途而废。第二, 从不同维度的比较来看, 各指标的数值和变化轨迹并不相同, 有高有低, 如司法公开的变化一直处于高水平, 而法律职业化的发展则不理想, 这表明司法文明各个一级指标的发展并不同步, 不同维度存在发展不平衡性, 这反映出司法文明内在维度变化呈差序性格局。第三, 如果将这些变化进一步反映在司法文明的四个维度上, 则司法运作、司法文化两个领域的表现不够理想, 处于滞后位置。因此, 在司法文明整体进步的背后, 不能忽视其内部结构发展的不同步性, 需要在司法文明的不同领域进行协同建设。

(二) 司法文明二级指标的时序变化

图5— 14反映了在10个一级指标的基础上, 司法文明指数32个二级指标的五年时序变化轨迹。

司法权力的5个二级指标, 即司法权力依法行使、司法权力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公正行使、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 其得分大致经历了先升后降再小幅上升的变化过程。其中, 司法权力独立行使在2015— 2017年虽逐年上升, 但2019年达到的最大值也仅为62.6分, 远远落后于其他二级指标的得分; 而且, 由于该二级指标五年得分均为最低, 成为拉低司法权力一级指标值的主要因素。司法权力公正行使的得分逐年上升, 2018年得分(78.6)又略有下降, 2019年又上升到79.2, 指标值维持在较高水平。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的得分逐年上升, 2018年得分(72.1)略有下降, 2019年达到最大值(73.9)。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的得分2015年最低(69.4), 2016— 2017年有所上升, 2018年得分(75.4)较前一年有所下降, 2019年得分最高(78.7)。司法权力依法行使的得分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2019年略有回升(参见图5)。

图5 司法权力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4个二级指标中, 当事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体现出先升后降的轨迹, 2016年达到峰值(76.7), 2018— 2019年下降幅度较大; 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在2016— 2018年小幅上涨, 2019年得分最高(69.0);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在2015— 2017年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8年有所下滑(67.4), 2019年又有所上升(69.1)。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在2015年得分最低(61.6), 2018年得分(66.4)比前一年略有降低, 2019年略有上升(67.8), 呈现出有升有降的起伏过程(参见图6)。

图6 当事人诉讼权利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就三大司法程序的二级指标而言, 在民事司法程序的3个二级指标中, 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的五年得分逐年上升, 2019年得分最高(71.8);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在2015— 2017年逐年上升, 2018— 2019年略有下降; 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的得分2015年最低(62.5), 而其他年份均在70分以上(参见图7)。就刑事司法程序的3个二级指标而言, 侦查措施及时合法的得分在2015— 2017年逐年上升, 2018— 2019年有所下降, 大致呈现先升后降的过程; 审查起诉公正有效的峰值是2016年(69.9), 2015年得分最低(62.7), 2018年得分(66.4)比前一年有所下降, 2019年又有所回升(69.0), 经历了显著上升再下降再上升的变化轨迹; 审判公正及时有效的得分在2015— 2017年呈上升趋势, 2018年与2017年得分持平(73.2), 为最高值, 2019年又有所降低(70.6), 经历了先平稳上升后降低的历程(参见图8)。在行政司法程序的二级指标中, 行政审判符合公正要求的得分在2015— 2017年逐年上升, 2018— 2019年得分虽略有下降, 但维持在70分以上; 行政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的峰值在2019年(69.1), 2015年得分最低(60.5), 2018年得分(66.8)较前一年有所下滑, 总体呈先升后降再升的过程(参见图9)。

图7 民事司法程序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图8 刑事司法程序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图9 行政司法程序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在证据制度的3个二级指标中, 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贯彻的得分2015年最高(70.1), 2018年(66.7)有大幅度下降, 表现为逐年下降的趋势; 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的得分2019年达到峰值(70.4), 2016年得分最低(63.7), 2018年得分(68.2)较前一年有所下滑, 经历了有升有降的曲折变化; 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的得分2016年最高(75.4), 2018年明显偏低(67.5), 2019年略有回升(68.2), 呈现出先升后降再小幅回升的变化路径(参见图10)。

图10 证据制度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在司法腐败遏制的3个二级指标中, 警察、检察官、法官三个群体远离腐败的测量指标得分具有一致的变化趋向, 都在2015— 2017年逐年上升, 2018年小幅回落, 2019年又略有回升, 呈现出由低到高再趋于平稳的变化曲线(参见图11)。

图11 司法腐败遏制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在法律职业化的3个二级指标中, 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适格性的得分2015年最低(51.3), 未达到及格线, 2018年最高(71.9), 表现为先升再降后平稳的变化历程; 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的得分2015年最低(57.5), 未达到及格线, 2019年最高(66.6), 经历了先升后降再逐年上升的演变进程; 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的得分2016年最高(67.6), 2018年最低(60.8), 2019年(61.5)较前一年有所上升, 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的起伏过程(参见图12)。

图12 法律职业化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在司法公开的2个二级指标中, 司法过程依法公开的得分2015年最低(70.4), 2019年最高(76.5), 呈现逐年上升的变化轨迹; 裁判结果依法公开的得分2015年最高(77.6), 2016年最低(72.4), 大致经历了先降后升的过程(参见图13)。

图13 司法公开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在司法文化的4个二级指标中, 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的得分2015年最高(76.3), 该指标历年数值均在70分以上, 经历了先降后升的变化路线; 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的得分较平稳, 2018年达到峰值(69.2), 而最低值在2017年(67.2); 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的得分在2016年最低(64.4), 2017年(65.7)有所上升, 2018年(65.2)较前一年略有下降, 2019年最高(66.6); 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这一指标则表现出较为平稳的变化轨迹, 得分最低的是2019年(62.3), 2015年得分最高也仅为63.6(参见图14)。

图14 司法文化二级指标变化趋势

总体而言, 从中国司法文明指数32个二级指标的五年变化来看, 不同二级指标的演化路径不仅体现出变化方向的不一致性, 而且表现为指标年度数值间的起伏性与波动性, 呈现出随时间演进而梯级变化的轨迹。换言之, 无论是上升型的起伏曲线, 还是下降型的变化曲线, 不同年度的二级指标值大致呈现梯度变化的特征。这种变化同样说明司法文明的发展是渐进式的, 是在曲折中不断进步的。特别是不同时期司法改革着点力不同, 这可能会引起司法文明指数不同二级指标值的年度变化, 因此, 应当持续不断地努力加强司法文明建设。

从不同维度的内部发展来看,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二级指标的变化亦具有不均衡性, 例如, 在司法腐败遏制这一级指标下, 法官远离腐败二级指标的表现在各年度都要优于警察远离腐败二级指标。司法文明不同维度发展的不均衡性, 进一步揭示了司法文明内部结构的动态变化关系, 即司法文明的整体发展是各个维度共同作用的结果, 尽管各个维度的发展程度并不一致, 但正是这些维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司法文明发展的整体轨迹。因此, 识别司法文明不同领域的强项与弱项, 对于推进司法文明的整体建设而言就至关重要。

(三) 中国司法文明五年发展的强项和弱项

通过对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综合分析, 可以发现其五年发展的主要领域(强项指标)与努力方向(弱项指标)如下:

第一, 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大司法程序、司法公开, 这5个一级指标呈上升趋势且整体上得分较高, 构成了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主要维度, 成为五年司法文明发展的强项指标。在当事人诉讼权利一级指标中,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这个二级指标是该一级指标中的强项, 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则是该一级指标中的弱项。在三大司法程序各指标中, 行政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这个二级指标是其中的弱项, 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刑事审判公正及时有效、行政审判符合公正要求这3个二级指标是其中的强项。

第二, 司法权力这个一级指标的提升幅度虽然有限, 但整体得分较高, 构成了中国司法文明建设的强项指标。在司法权力一级指标中, 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力公正行使这3个二级指标是其中的强项; 相比之下, 司法权力依法行使、司法权力独立行使是其中的弱项。

第三, 法律职业化、司法腐败遏制这2个一级指标虽然提升幅度较大, 但其数值整体较低, 构成了中国司法文明建设的弱项和主要滞后项。尤其是, 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警察远离腐败等二级指标的表现均不理想, 这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了进步的空间。

第四, 证据制度、司法文化这2个一级指标的得分在五年中整体有所降低, 构成了司法文明的弱势指标, 特别是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贯彻、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等二级指标, 将是未来中国司法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

五、 主体异质性: 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观评价差异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将问卷分为公众卷和专业卷两种类型。通过对2015— 2019年专业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可获得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对司法文明状况的主观评价水平及时序变动趋势(参见图15)。

图15 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司法文明主观评价情况(2015— 2019年)

图15呈现了法官、检察官、警察与律师四个职业群体对司法文明主观评价的五年变化情况。从中可以发现, 这四类职业群体的主观评价均经历了由低到高的上升过程。但相比较而言, 四类群体主观评价的时序变化趋势存在异质性:法官对司法文明水平的主观评价最高, 检察官次之, 警察再次, 律师最低。这四个群体对司法文明水平的主观评价具有层次性, 呈现出主观态度的差序结构。虽然这种异质性只是法律从业人员在司法文明主观感知上的差别, 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司法机关、公安系统、律师群体在司法文明水平评价上的不平衡性, 也体现了不同法律职业部门在司法文明建设或法治化轨道上的主体性差别。

对司法文明主观评价的这种群体差异性、不同部门之间的异质性或区隔性进行分析, 首先可能涉及制度设计层面司法系统内部职责分工的差别, 以及不同法律部门迥异的职业环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不同法律职业群体所处职业场域和职业分工的差异, 可能造成了他们对司法状况感知上的差别, 从而形成了差异化的评价结构。其次, 职业立场和取向的不同, 也可能引起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对司法评价主观态度的差别。法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 受过系统的法律训练, 运用特殊的法律理性[16]13, 发挥着人与法的连接作用, 通过公正审判来宣示法律的权威。相比之下, “ 律师作为自由职业具有民间人士的身份和以委托人利益至上的职业伦理” [17]代译序, 14, 通过维护正当程序履行社会责任, 充当社会的“ 良心” [18]858, 这使他们对现行司法实践具有一种与司法权或侦查权主体不同的独特观察视角。再次, 四类职业群体的态度差异可能还与其所接受的法律专业教育与公安专业教育有关。上述这些因素可能共同塑造了不同法律职业部门从业人员在司法文明主观感知和态度上的差异形态。因而, 基于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主观评价态度的差异格局, 促进不同法律职业部门在司法文明建设路径上的协同发展尤为重要。同时,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文明指数评估中的作用, 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六、 司法文明建设的重点与未来方向
(一)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司法文明指数10个一级指标的变化, 表明中国司法文明建设在任何一个领域都不能偏废, 需要通过全面的司法改革来予以推进。全面持续的司法改革实践具有提升司法文明整体水平、识别和弥补司法文明建设短板的作用, 有利于促进司法体制的现代转型, 培育现代的、具有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 全方位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便民利民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①参见姜伟《司法体制改革在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5年9月21日,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5/33456/zy33461/Document/1449565/1449565.htm, 2019年9月26日。)。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司法公开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②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2019年3月19日,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3/id/3791943.shtml, 2019年9月26日。)。上述司法改革的效果在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数据中是“ 有迹可循” 的, 例如, 2015— 2019年, 司法公开一级指标值逐年提升, 三大司法程序一级指标值均经历了由低向高的上升过程, 这表明这些改革成果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可。

但是, 司法改革的一些成效还没有体现出来。例如, 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虽然推进了法律职业化进程, 但调查数据显示, 法律职业化这个一级指标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2015年57.7分, 2017年64.5分, 2019年66.5分), 说明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对法律职业化进程的满意度不高。又如, 司法反腐的力度虽然在不断加大, 但调查数据显示, 司法腐败遏制一级指标各年度的整体得分不高, 均未达到70分。此外, 证据制度一级指标得分也在起伏中有所降低, 这妨碍了其在司法公正实现中发挥基石作用。上述问题只能通过更加全面和深入的司法改革才能得到进一步改进。

(二) 重点加强司法文明弱项指标的建设

司法文明指数的重要功能之一, 在于反映全国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长项和弱项[2]7。通过对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的分析, 可以发现今后司法文明建设的重点:

1.重视法律职业化建设

法律职业化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19]81, 也是加强司法文明建设的必要途径之一。首先, 要建立常态化的法律职业培训机制。在跨入职业门槛后, 法律职业人员需要通过不断培训, 确保自身具备行使相应法律职责的基本技能和法律知识, 这也是世界各国对法律职业人员的通行要求[14]12。我国《法官法》第三十一条对法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 法官履职期间, 须接受在职培训, 着重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司法审判能力。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 《检察官培训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担任高级检察官以上职务的人员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其他检察官每年参加各种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二十一条也规定, 要“ 保证人民警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训练, 三年累计不少于30天。” 此外,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还对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然而,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数据显示, 法律从业人员所获得的职业培训严重不足。例如, 对于“ 在过去三年, 法律职业人员所获得的业务培训总时长” 这个问题的回答, 2015— 2019年, 获得一周以内培训(含没有获得培训)的, 分别占27.77%、25.85%、25.54%、23.84%、16.07%, 接受过4周以上培训的分别占29.45%、31.39%、29.84%、34.27%、33.50%, 这说明有相当大比例的法律从业人员未得到足够的职业培训。因此, 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化和常态化是法律职业化建设的重头任务。

其次, 职业保障机制是法律职业化的基础条件。根据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数据, 2015— 2019年, 法律职业人员对职务晋升前景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29.36%、26.36%、18.97%、16.28%、13.82%, 对职业待遇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37.52%、30.67%、20.35%、16.76%、13.93%, 对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33.32%、31.8%、21.9%、19.45%、17.4%。上述数据表明, 法律职业人员对职业保障不满意的比例逐年降低, 这体现了近年来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效; 但是, 法律职业人员对职业保障满意度总体较低, 亟待大幅度提升, 特别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待遇、职业晋升、职业培训、职业安全与救济等方面, 都需要不断强化, 从而形成完整的职业保障体系。

2.加强理性司法文化建设

司法文化是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积淀, 反映了公众对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公信力的认识、评价和期待, 影响着司法效力和司法制度的进步[14]13。弘扬法治理念, 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 是司法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从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看, 现代刑罚理念似乎还没有广泛深入人心。比如, 2015年的调查数据显示, 公众支持在公共场所举行公捕、公判大会的比例占到17.16%, 持不关心、无所谓态度的占10.68%, 而强烈反对的占26.48%; 2018年, 公众支持在公共场所举行公捕、公判大会的比例虽然有所下降, 占15.27%, 但持不关心、无所谓态度的上升到16.59%, 而强烈反对的也下降到23.66%; 2019年, 支持的占39.64%, 支持率明显上升, 但持不关心、无所谓态度的占24.62%, 也明显上升。这说明, 恢复性司法、司法人权保障等现代司法理念尚未被公众广泛接受。在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方面, 当被问及“ 如果法院审判程序没有问题而判决结果对己不利, 尊重裁判的可能性” 时, 2015— 2019年, 分别有25.39%、25.81%、26.36%、26.87%、29.12%的受访者选择“ 很可能” 尊重裁判, 而分别仅有6.01%、7.56%、8.61%、8.55%、9.97%的受访者选择“ 非常可能” 尊重裁判, 这说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尚待提高。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本身就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司法公信力建设和司法品质提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37。2015— 2019年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数据表明, 若有当人民陪审员的机会, 不愿意参与法院审判的受访人比例分别为11.23%、15.56%、15.85%、14.95%、14.35%; 而参加意愿一般的比例分别为25.87%、31.5%、49.14%、47.14%、30.2%。上述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 公众参与司法的主观意愿不高, 因此, 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不断提升公众参与司法的能力和意识。

3.全力遏制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遏制的强度及效果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风向标, 它直接反映了司法系统有序运行的可能及限度[21]25。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显示, 公众对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三类法律职业群体收受贿赂的可能性的感受逐渐好转, 认为法官“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收受贿赂的合计比例从2015年的36.01%下降到2019年的21.34%; 认为检察官“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收受贿赂的比例之和从2015年的32.86%下降到2019年的18.47%; 认为警察“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收受贿赂的比例之和从2015年的37.1%下降到2019年的23.34%。这说明司法领域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法律职业人员对司法腐败遏制的情况也有积极的评价。在法律职业人员对三类法律职业群体办“ 关系案” 的可能性的感受的调查中, 2015年, 认为法官“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办“ 关系案” 的比例之和为20.77%, 2016— 2017年该比例分别降为18.92%、16.72%, 2018年略升为17.64%, 2019年又下降到15.73%。2015年, 认为检察官“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办“ 关系案” 的比例之和为15.53%, 2016— 2017年分别为14.91%、13.39%, 2018年这一比例略升为14.29%, 2019年降为13.26%。2015年, 法律职业群体认为警察“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办“ 关系案” 的合计比例为25.14%, 2016— 2017年降为22.12%、18.83%, 2018年升为20.43%, 2019年降到18.97%。

从上述调查结果可见, 对三类法律职业群体远离腐败的评价虽然在逐年改善, 但总体而言评价仍有待提升。司法腐败的危害性在于“ 把水源败坏了” [22]193, 从而“ 杜绝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 [23]10, 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 全力遏制司法腐败就成为中国司法文明建设最重要的任务。

4.加大证据制度建设力度

证据裁判作为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现代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内在要求。目前, 我国证据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 警察和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也比较淡薄。例如, 在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关于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贯彻这一二级指标的测量中, 法律职业人员在回答“ 当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时, 法院‘ 宁可错放, 也不错判'的可能性” 问题时, 2015— 2019年, 选择“ 不太可能” 与“ 非常不可能” 的合计比例分别为29.47%、24.91%、18.54%、21.81%和19.67%。这个数字尽管一直在下降, 但说明“ 不枉不漏” 的传统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根深蒂固。相比之下, 公众在回答“ 在您所在的地区‘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可能性” 问题时, 2016— 2019年选择“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的合计百分比分别为24.89%、23.99%、26.38%和25.67%, 数据如此稳定, 说明廉洁司法的生态环境依然堪忧。在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这一二级指标的测量中, 法律职业人员在回答“ 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排除非法口供, 并履行了初步证明责任, 而公诉人未证明取证合法的, 法官排除该证据的可能性” 的问题时, 2015年, 回答“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的合计百分比仅为29.44%; 2016— 2017年该数字升为29.86%、37.61%; 2018年又略降为34.26%; 2019年升为40.18%。这表明, 近年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加大排除非法证据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这一二级指标的测量中, 法律职业人员在回答“ 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受到限制的可能性” 问题时, 2016年, 回答“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的合计百分比为23.81%; 2017— 2018年升为27.89%、33.42%; 2019年降为33.2%。这些调查结果表明, 无论是对公众还是对法律职业群体而言, 证据制度建设都是被调查者不够满意的弱项。因此, 建立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对于提升我国司法文明水平来说是一项需要付出不懈努力的基础性工作。

5.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人权保障是司法文明的核心标志, 也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24]1。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显示, 与人权司法保障关系最密切的一级指标“ 当事人诉讼权利” 的保障仍需进一步加强。

首先, “ 当事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 这是体现当事人诉讼权利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二级指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虽然规定了“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的权利, 但由于目前还缺乏沉默权, 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关于“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 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强加了如实回答的义务, 所以, 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情况仍屡见不鲜。根据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 当法律职业人员被问及“ 在您所在地区的刑事审判中, 法官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可能性” 时, 2015年, 选择“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的合计百分比为31.48%; 2016年降为28.86%; 2017年又回升到32.16%; 2018年则达到了四年来的最高值33.66%。上述数据表明, 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受访者仍占较大的比例, 当事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仍需进一步落实。

其次, “ 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 这个二级指标, 体现了《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根据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 当公众被问及“ 被告人如果请不起律师, 他/她得到免费法律援助的可能性” 时, 2015年, 回答“ 不太可能” 与“ 非常不可能” 的合计百分比为20.77%; 2016年大幅上升达到29.87%; 2017年则降为24.51%; 2018年又略升为25.33%; 2019年降为21.09%。这些数据表明, 在当事人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保障方面, 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再次, “ 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 这个二级指标, 指当事人除享有举证、质证的权利之外, 还包括与证据有关的广泛权利。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显示, 当法律职业人员被问及“ 在您所在地区的刑事审判中, 如果被告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法官传唤该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 时, 2015年, 选择“ 不太可能” 与“ 非常不可能” 的合计比例为14.44%; 2016年为17.95%; 2017年为14.74%; 2018— 2019年分别下降到13.73%、12.15%。相比之下, 选择“ 很可能” 与“ 非常可能” 的合计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五年分别为32.62%、33.08%、35.93%、37.59%、44.27%。这说明对当事人证据性权利的保障有所改善, 但仍需加强。

最后, “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这个二级指标, 也涉及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申请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 这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例如, 在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中, 当法律职业人员被问及“ 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案件生效判决,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可能性” 时, 2015年, 选择“ 不太可能” 与“ 非常不可能” 的合计比例为18.91%; 2016— 2017年分别下降到17.25%、13.43%; 2018年又上升到15.51%; 2019年又降为13.82%。对于这个问题, 回答“ 不可能” 的受访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表明在保障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方面, 仍有可改善的余地。

总体而言, 当事人诉讼权利这个一级指标仍然是我国当前司法文明建设的短板之一, 有必要通过重点建设来进行弥补, 以体现当代司法文明建设中的基本权利保障取向。

(三) 不断完善司法评估机制

司法文明建设离不开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对阶段性司法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估, 识别司法改革与司法文明建设的长项与短板, 可以为下一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方向和目标, 激发制度变革动力[25]17。因此, 完善司法评估机制, 也应该成为中国司法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首先, 要改变传统的评估组织者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评估内容主要是上级对下级效绩考核的自我评估模式[26]50。自我评估受制于评估组织者的干涉因素过多, 不仅评估指标体系的取舍会“ 扬长避短” , 而且评估结果也往往显得虚高, 难以反映司法文明发展的真实情况, 同时还会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因此, 第三方评估应该成为司法评估的常态模式。目前, 司法评估实践中对第三方评估模式的遵循并不彻底, 主要体现在:其一, 一些司法评估采用司法机关与学术机构合作的模式, 双方共同制定评估指标和流程, 一起操作和实施评估, 这种合作评估模式并未体现第三方评估真实情境; 其二, 一些司法评估尽管宣称采用第三方评估, 但委托方、资助方以及组织者均为司法行政机关, 这无疑会影响第三方评估的客观性, 结果也难免会受到质疑; 其三, 一些第三方评估仅仅把司法机关日常积累或临时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评估依据, 并未进行独立、充分的实地考察或问卷调查, 难以形成对评估对象的经验判断, 而是仅凭建立在自我统计数据之上的“ 想象力” 而得到评估结果。因此, 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司法评估的经验, 研究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估体系, 坚持第三方评估导向, 以保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

其次, 要兼顾司法评估指标的普适性与特殊性。在当前司法评估实践中, 始终存在着法治(司法)评估本土化建构的呼声, 即要求反映中国司法的特殊部分。诚然, 不同国家、地区的司法制度有异, 具有司法场域的情境性, 设置特定的评估指标以反映这种异质性无可厚非。但是, 不能因为评估对象的异质性而掩盖评估价值的普适性。就评估方法的本土化而言, 其涉及评估方法论范式, 即运用一套科学的原则、逻辑、方法指导司法评估的实施, 相当于库恩所说的科学范式[27]162。科学的司法评估在逻辑上应遵循“ 概念操作→ 指标设计→ 实证调查→ 评估结果→ 反馈实践” 的实证研究链条, 否则, 就不能称之为科学的司法评估。所以, 不能因为中国司法情境的独特性而无视司法评估的科学方法论规范, 并据此形成一套特异性的司法评估方法。当然, 任何将一般理论与方法应用于具体社会或历史情境的研究, 都必须考虑与当下情境的结合[28]6。但这一逻辑与追求特异性的本土化无关, 而是对研究者提出的最基本的专业要求和态度。因此, 将司法评估应用于中国实践时, 需要考虑中国司法情境, 并不构成本土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而是学者应当秉承的学术态度。因此, 司法评估的中国应用没有必要囿于本土化议题的争论。

司法评估的普适性与本土性之争的焦点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设置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的选择。在这个问题上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倾向于选择普适性指标[4]8。司法评估指标设计要侧重于那些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方面, 然后再解决个别性问题, 因为只有通过普适性评估指标, 评估结果才能够反映评估对象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29]6, 如此才具有普遍价值和指导意义。二是强调指标的特殊性。我国众多司法评估过于强调以国情为指标设置重点, 这会“ 导致评估陷入地方主义的泥淖, 忽视司法评估标准的普适性, 难以实现评估结果的横向比较, 评估本身的镜鉴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30]11。三是主张普遍性指标与特殊性指标的配比达成相对均衡, 从而消解评估指标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 在遵循普适价值的基础上, 兼顾司法场域的特殊性[31]35。在上述三种模式中, 第三种模式虽然最为可取, 但如何把握普适性指标与特殊性指标的配比却是一个难题。司法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必然要反映世界司法文明的发展规律及共同价值, 各项评估指标应能达到司法所必需的最低限度要求[32]87。但是, 司法评估指标设置的普适性与特殊性具有竞争性:一方面, 人类司法文明存在共同的司法价值、司法规律, 如追求公平正义、向公众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等, 它们构成了评估指标的主要内容, 也构成了司法评估结果具有可比性的基础; 另一方面, 世界各国、各地的司法体制并不相同, 具有地域性差异, 不存在一套适用于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评估指标。所以, 司法评估指标的设计也要考虑其特殊性, 兼顾特定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实际。当然, 这种特殊性的兼顾不应凌驾于普适性之上。

最后, 适当扩大律师群体的样本配额。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五年调查数据显示, 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在司法文明的主观评价上存在异质性, 这反映了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对司法文明的主观判断不同。这种主观评价的差异性对司法评估的样本选择提出了新的课题, 即未来司法评估应重点调查哪一类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观评价。在这个问题上, 律师作为脱离于司法行政体系的市场化职业群体, 并未直接嵌入司法行政权力场域, 似乎是存在于司法行政系统与公众之间的“ 第三种力量” 或“ 天然” 评估主体, 故在职业评估主体的选择中, 将律师作为评估调查的主要对象可能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主要源于律师群体的如下特征:一是中立性。在司法评估中, 律师相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具有中立性, 可避免将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司法权力主体作为调查对象所产生的价值涉入立场。将律师吸纳为主要调查对象, 不仅是对社会调查价值无涉原则的依循, 而且有利于增强评估结果的中立性和有效性[33]304。二是专业性。律师不仅能从公众的视角观察司法, 还能对司法进行专业性评判。以律师作为主要评估主体, 有利于吸收其专业意见, 可能使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更容易接受和信服评估结果, 从而将评估结果转化为持续改革和完善的动力[34]1246。三是亲历性。律师作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打交道” 最为直接的职业群体, 对司法过程具有亲历性。他们熟知司法运行的程序与状况, 因而能够根据自己的亲身感知做出评价。有学者认为, 以律师为主体的评估更接近于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评估的模式, 能够根据所购商品的亲身体验对其质量和可靠性进行有效评价[35]253

基于上述认识,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专业卷调查已打破了过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这四类法律职业群体均等配样的做法, 律师样本在四类法律职业群体中所占比例从2017年的25.86%上升到了2018— 2019年的39.53%, 即从每个省份200份专业卷中律师占50份左右增加到80份左右, 相应降低了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问卷比重。考察美国司法评估实践可以发现, 一直存在着通过律师调查评价法官绩效的传统。1974年, 美国阿拉斯加州司法绩效评估计划即以律师作为法官绩效评估的主体对法官进行评价[36]933, 尽管后来又吸纳了社会公众等评价主体, 但了解律师对法官表现的看法, 始终是该评估计划的核心。在美国20多个实行司法绩效评估的州中, 律师民意调查(Bar Polls)一直是最常用的方法, 通过律师评价法官或将律师作为主要评价主体, 构成了美国司法绩效评估最常见的特征[37]20。此外, 巴西司法公信力指数专门设立了一个子指数, 即律师的司法公信力指数(Justice Confidence Index of Lawyers)[38]465, 该指数以律师为调查对象, 通过设置公正、效率、诚实、解决争端的速度、诉讼法院的成本、诉讼司法的可及性以及对未来五年的期望等指标, 从律师的视角对司法公信力进行评估。从上述域外司法评估的实践探索来看, 律师一直是司法评估的主体, 即使在多主体评估新理念下, 律师也一直在司法评估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 基于司法评估模式科学化的现实考量, 未来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评估的调查对象, 应继续扩大律师群体在司法评估调查样本中的配额, 以此作为改进当前司法评估实践的路径选择之一。

七、 结语

司法现代化转型是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代中国正行进在司法现代化转型的征途上, 努力创建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在这一过程中, 回溯转型变迁过程中的司法文明发展轨迹, 对于推动中国司法文明跻身世界司法文明先进行列具有反思意义。

以“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 作为综合测量工具, 从10个一级指标和32个二级指标来分析中国司法文明水平的变迁轨迹, 基本上展现了其发展全貌。2015— 2019年, 中国司法文明呈现出一种总体向上的变化趋势, 但也存在着省际不同步与区域不平衡的格局。从时序变化来看, 司法文明一级和二级测量指标具有不同的时序变化形态, 呈现出指标年度数值间的起伏性和波动性, 表现为随时间演进的梯级变化轨迹, 这表明司法文明并不是单向度的直线式发展, 而是波浪式、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在不同的年度或阶段可能出现反复, 甚至退步。从不同结构维度比较来看, 司法文明的整体进步是各个结构维度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司法文明各维度的变化并不同步, 存在着发展的不平衡性, 这反映了司法文明内在结构维度变化的差序格局。因此, 在司法文明整体进步的背后, 不能忽视其内部结构发展的这种不同步性, 需要推进司法文明建设不同领域的协同进步。

五年来, 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民事司法程序、刑事司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和司法公开这6个一级指标构成了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主要维度; 而证据制度、司法腐败遏制、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文化这4个一级指标是我国司法文明建设的弱项领域, 应重点关注并加强建设。根据上述强项和弱项, 今后我国司法文明建设的主攻方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 加强法律职业化建设; 二是继续加大司法腐败遏制的力度, 确保司法公正; 三是积极推进先进司法文化建设,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四是大力加强证据制度建设,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 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评估机制, 有效监测司法文明建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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