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难题新解: 两难处境下的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
刘清平
1.复旦大学 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上海 200433
2.武汉传媒学院 人文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

[作者简介] 刘清平(https://orcid.org/0000-0003-4311-0560),男,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武汉传媒学院人文学院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

摘要

电车难题构成的道德两难是对道义论而言,而非后果论,难点在于如何在冲突情况下权衡五个人与一个人的生命权益。从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视角看,哪怕不同选择的后果都是取五舍一,但由于主体是在不同境遇下基于不同自由意志做出选择的,他们的道德责任仍然存在鲜明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在两难处境下,主体无论做出怎样的选择(包括不加干预的消极旁观),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自主责任。这种无法免责的特征是道德两难的症结所在,同时也展现了人的有限存在面对诸善冲突的严峻冷酷甚至无可奈何。

关键词: 电车难题; 道德两难; 自由意志; 自主责任; 善与正当; 不可害人
A New Explanation to the Trolley Problem: Free Will and Autonomous Responsibility in the Moral Dilemma
Liu Qingping
1. Fudan Institute of Advanced Study in Social Science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China
2. School of Humanities, Wuhan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 Wuhan 430205, China
Abstract

The trolley problem constitutes a typical moral dilemma, and the point lies in how to balance and compare the rights to life of five people and of one person in their conflict. In the past half century, people have put forward several solutions around it from the standpoints of consequentialism and deontology respectively. From the specific perspective of free will,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what kinds of autonomous responsibility the subject should take when choosing these solutions according to the normative bottom line of justice as ″no harm to human fellows″ or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surface, the solution of saving five people at the cost of one person's death is completely in line with the utilitarian principle of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majority″ and thus seems to be impeccable. No matter in which version, however, the subject has to bear the very responsibility for one person's death according to the bottom line of justice, with different degrees though.
Firstly, in the extreme version where a doctor kills a healthy person in order to cure five patients, or a bystander throw a fat guy off the bridge to block the trolley, the subject should bear the extremely serious moral and even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intentionally murdering an innocent person, because, in order to achieve his good will of saving five people, he actively engaged in the criminal act of depriving the victim of her or his right to life.
Secondly, if a bystander manipulates the trolley and causes a person to die for saving five people in the original version, he or she still should take certain autonomou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ath of the person, although he or she has some reason to be praised for saving five people. Indeed, he or she did not at all ignore the life right of the victim, as he only caused the death of the innocent, not intentionally killed the innocent. In view of that his or her direct intervention indirectly caused the death of the person, yet, his or her great merits of saving five people still can't offset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 of his or her intervention.
Finally, if the trolley driver makes the similar choice in the original version, he or she should also bear so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loss of a person's life, though to a lesser extent mainly because it is his or her duty to manipulate the trolley.
In another type of solution, by contrast, if the subject, as a passive bystander, refuses to intervene and thus let five people die, he or she should bear some autonomou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Firstly, if the subject refuses to intervene because of indifference, he or she should be rightly condemned for her or his indifference.
Secondly, if the subject refuses to intervene because he or she feels that the rights to life of five people and of one person are equally inviolable, he or she should not be condemned or punished externally, although he or she would feel guilty and remorse for his or her own painful inadequacy in this moral dilemma. Meanwhile, this situation also shows the defect of deontology: even if we strictly follow this or that moral obligation in the conflict of goods, we still cannot ignore its very negative consequences.
In the moral dilemma, therefore, no matter how hard the subject makes a choice (including merely as a passive bystander without intervention) based on his or her free will, he or she should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his or her free choice with varying degrees. This characteristic of no exemption is the crux of all moral dilemmas, and it also shows the inherent limitation of human existence from an angle, especially the severity and helplessness that no one can fully realize his or her free will in the conflict of goods.

Keyword: the trolley problem; moral dilemma; free will; autonomous responsibility; good and right; no harm to humans

自从1967年英国伦理学家菲丽帕· 福特(Philippa Foot)看似无意地提出了“ 电车难题” [1]后, 半个世纪以来, 许多哲学家甚至普通人纷纷围绕这个成为思想实验的著名案例及其不同版本展开了热烈讨论, 尤其围绕以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为代表的后果论与以康德主义为代表的道义论的对立阐发了各种见解[2][3]22-25。本文试图从以往很少涉及的自由意志视角入手, 针对人们业已提出的各种基本解决方案进行分析, 着重考察在设定了“ 不可害人、尊重人权” 的规范性正义底线的前提下, 人们在选择这些方案应对电车难题时应当承担怎样的自主责任, 由此揭示道德两难的症结所在。

一、 电车案例的两难特征

从本质上看, 电车案例无疑构成了道德两难的典型表现:面对两种伦理德性或道德义务不可兼得的对立冲突, 同时又难以在它们中间分出主次轻重, 人们该如何选择?

一般来说, 由于人的有限性等原因, 在现实生活里, 人们不可避免地都会遇到诸善冲突的局面:两个(或几个)好东西都是可欲的, 却无法同时兼得, 怎么办?当然, 也不是所有的冲突都有资格算作“ 两难” , 因为倘若人们很容易权衡两种善的主次轻重, 尽管也要面临两选一的取舍, 却谈不上有什么困难, 那么只需遵循人性逻辑的“ 取主舍次” 原则就是了, 所谓“ 两善相权取其重, 两恶相权取其轻” 。只有在两种善的重要程度不分上下的时候, 人们才会落入不知道选哪个好的境地。比方说, 假如只需花掉月工资的五分之一就能治好严重的疾病, 很少有人会犹豫不决; 可要是耗尽积蓄还不见得能够治好癌症等疾病, 人们十有八九就要犯难了。人们常说的“ 这是一项艰难的选择” , 大都是针对这类权衡起来十分纠结的两难局面来说的。

澄清了两难概念, 电车案例的定位也就清晰了:第一, 它涉及的是两种值得意欲的道德善(救五个人还是救一个人)的冲突。假如六个人都有机会活下来, 没有谁还会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第二, 人们很难对两种道德善的主次地位加以权衡, 因为不管怎么选似乎都会出现麻烦。

诚然, 这里也会出现一个疑问:救五个人与救一个人相比, 应该说是很“ 大” 的优势了, 选择起来怎么还有难处呢?从某种意义上说, 要是效益主义拒绝用任何道义原则修正自己, 它就会这样认为, 因为按照它最纯正的原初立场, 不仅好的(后果)直接就是对的(义务), 而且人们面对冲突时只要从大小多少的定量视角进行权衡就够了。换言之, 对边沁式的纯粹效益主义来说, 电车案例算不上两难:既然付出死了一个人的代价救活了五个人, 相互抵消后多出了四条命的净盈余, 自然就实现了量上的最大收益, 因此与死五个人保全一个人的选择相比, 完全符合“ 最大多数最大福祉” 的基本原则。

然而, 这种解答明显与普通人的道德直觉相抵触。面对西瓜芝麻等物品, 取五舍一的做法可以说是天经地义, 但是, 面对人命关天的大事, 它的软肋立刻就暴露出来了:我们怎么能够如此轻率, 为了让五个人活下来就让一个无辜者死去呢?于是, 人伦关系不同于人物关系的特殊性, 就把只计算大小多少的纯粹效益主义逼进了死胡同, 哪怕求助于边沁“ 一个只算一个” 的命题也找不到出路:虽然这句名言表面上看彰显了个体的重要性, 但简单地扳手指计量, 还是会让“ 孤零零” 的一条命在“ 人多势众” 的五条命面前显得微不足道。众所周知, 电车难题特别是那些极端的版本, 正是冲着纯粹效益主义的这个阿喀琉斯之踵来的。一个在它看来很容易解答的问题, 却会让它的答案落入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窘境。

主要出于这个原因, 黑尔曾站在效益主义的立场上极力贬低电车案例, 认为它脱离现实, 缺乏说服力[4]139-140。其实, 这种理屈词穷的回避态度根本就站不住脚。思想实验的确不同于技术实验, 只能围绕理论上设计出来的抽象场景展开分析演绎, 几乎没办法在日常实际生活里检验。但要是我们因此断言电车难题忽视了人生在世的具体内容, 缺乏现实意义, 没有必要深入探究, 好像就有点强词夺理了, 甚至是忘记了下面的常识:任何伦理学理论都不可能只是细致而微地直接处理张三李四在日常生活中实际遇到的具体道德问题, 却拒绝结合像电车难题这样生动形象的特定案例展开逻辑上的理论分析。无论如何, 如此多的普通人在如此长的时间里热衷于参与这个思想实验, 还发表了大量针尖对麦芒的鲜明见解, 就充分证明了一点:电车案例远比当前伦理学界关注的众多理论问题更有现实意义, 更值得我们认真严肃地正面应对, 而不可仅仅因为它向我们的规范性立场提出了严峻挑战, 就采取鸵鸟政策予以回避, 因为那样只会让我们的理论研究更加不接地气, 最终沦为学究式的空谈。

这样辨析之后, 我们就能发现一个有点反讽意味的事实:尽管直到今天人们仍然倾向于认为电车难题构成了针对后果论的严峻挑战(它也的确触及了后果论的致命弱点, 即只从定量角度计算善恶后果的大小多少, 却忽视了定性维度上的主次轻重), 但它归根结底是道义论才会面临的一场噩梦。如上所述, 倘若将自己的原初立场贯彻到底、不加修正, 纯粹效益主义虽然也会觉得死了一个人有点可惜, 却不会认为取五舍一是个多么艰难的选择。倒是强调“ 人是目的” 的康德主义式道义论和人们的日常道德直觉, 以及那些用“ 一条人命也很重要” 的道义原则修正了自己原初立场的非纯粹效益主义, 才会在救五个还是救一个的问题上犯难, 以至于打出了“ 权益” 这张定性王牌的自由主义也会感到棘手:单靠定量计算支撑起来的取五舍一固然无法接受, 但要是为了尊重一个人不可侵犯的神圣生命权, 就让五个人同样不可侵犯的神圣生命权被否定, 岂不是也说不过去?如果说一个人是目的, 难道五个人就不是目的了吗?如果在同样神圣的生命权之间出现了冲突, 我们该赋予哪一边的生命权更高的权重, 或者说该让哪一边的生命权更神圣呢?通俗一点说, 两边出的都是至高无上的“ 权益” 王牌, 到底哪一边能够压过另一边呢?严格说来, 两难之难的关键就在这里, 不然也不会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僵局了。

为了走出僵局, 本文试图在坚持不可害人、尊重人权的规范性正义底线的前提下, 引入自由意志的视角(当然不是西方学界依据二元对立架构谈论的那种在决定论氛围下甚至搞不明白是否真实存在的自由意志, 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里实际拥有的与因果必然链条保持两位一体关系的自由意志), 仔细辨析人们在不同选择方案下理应承担的自主责任[5, 6]。事实上, 由于自由意志在哲学上被看成空虚幻觉, 同时由于人们在把电车案例当成思想实验讨论时, 较少考虑自己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承担的自主责任, 以往学界很少从这个视角探究人们应对电车难题的选择方案, 结果留下了一片盲区, 没有意识到解开这个难解之谜的关键恰恰就在其中。此外, 由于电车案例的原初设定, 人们主要提出了两种实质性的解决方案, 即“ 取五舍一” 与“ 取一舍五” , 本文当然也无法另辟蹊径地给出其他解决方案, 而只能从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视角出发, 针对这两种基本的道德选择展开学理分析, 以推进对此难题的反思。

二、 取五舍一的方案

本节将重点考察多数人认同的取五舍一方案, 并论证一个观点:不管面对哪种版本的电车难题, 只要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做出了这种选择, 他就要对一个人的死亡承担自主责任, 尽管性质和程度的轻重会视具体境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首先, 在极端版本的情况下, 如外科医生为了通过器官移植治好五个病人而必须杀死一个健康的人, 或者旁观者甲从天桥上推下一个胖子以期挡住将会轧死五个人的失控电车等, 主体哪怕完全是出于想救五个人的善良意志, 不得已采取了这种直接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手段, 他都应当承担有意杀害这个无辜者的道德责任乃至法律责任。与这种极为严重的自主责任相比, 他救出五个人的善好收益虽然在定量维度上大出许多, 在定性维度上却可以说是无足轻重的, 更不会因为五减一等于四的结果就能享有只应受到褒扬、无须承担责任的德性资格。毋庸讳言, 鉴于主体在此只有利他目的、没有利己动机, 他承担的自主责任肯定不能与某人为了贪图钱财或紧急避险的自私目的杀害一个人的自主责任相提并论。尽管如此, 这种纯粹利他的自由意志依然不足以让主体免于谴责和刑罚, 因为他为了实现这个就其本身来看的确高尚的目的, 残酷地将一个无辜者仅仅当成了工具, 自觉主动地实施了杀害无辜的犯罪行为, 却丝毫没有顾及无辜者的生命权益[7]。有鉴于此, 即便受害者没有亲友为自己讨回公道, 恪守正义的法治体系也应当严肃追究主体的严重罪行(考虑到他的利他目的可以适当减少其刑期), 否则就没有履行法律理应承担的保护每个人生命权益的基本使命。同时, 这里还可以补充的两点是:第一, 外科医生的自主责任要比旁观者甲更严重, 因为他是在冷静思考、细致准备后才杀害健康者的, 不像旁观者甲那样可能是在来不及考虑、一时冲动的情况下推下胖子致其死亡的。第二, 倘若外科医生是由于自己失误造成了五个病人需要移植器官的局面, 他还应当承担更严重的自主责任, 因为在他杀害健康者的自由意志里, 多了一个“ 弥补自己失误” 的利己因素。

其次, 在原初版本的情况下, 即电车失控后两条轨道上分别有五个人和一个人来不及逃离, 假如旁观者乙基于自由意志扳动道岔, 操控电车驶入了一个人所在的轨道, 他有理由因为救出五个人受到称赞, 却仍然应当对这个无辜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自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造成电车失控的人应当对这个失去生命的无辜者承担首要的责任。更重要的是, 旁观者乙的自由意志也不包含漠视受害者生命权益的因素, 表现在他只是扳动道岔造成了无辜者死亡, 并非有意杀死了无辜者, 所以他承担的责任要远远轻于外科医生以及旁观者甲。尽管如此, 鉴于他业已基于自由意志参与到了事件中, 并且自己想救五个人的直接干预间接导致了另一个无辜者死亡, 那么, 他救出五个人的功德依然无法抵消他造成一个人失去生命的负面后果。毕竟, 假如旁观者乙不干预, 听任电车自行行驶, 这个人是不会死的(虽然那五个人会死), 所以, 他才应当对自己的积极干预导致这个无辜者失去生命的结果承担责任, 包括来自这个人亲友的谴责控告以及他自己的内疚自责。从某种意义上说, 旁观者乙之所以有理由因为救出五个人受到称赞, 也是以他理应承担让一个人死亡的道德责任为前提的:他明知自己要承担让一个人死亡的自主责任, 还是不惜自己受到责罚也要救出五个人。

最后, 在原初版本的情况下, 假如主体是电车司机, 他自然应当做出取五舍一的选择。同时, 尽管这个选择是他的职责所在, 因而他没有理由像旁观者乙那样受到称赞, 但仍然要对一个人失去生命承担一定的自主责任。事实上, 在这种情况下, 第一, 与旁观者乙不同, 无论他做出怎样的选择, 身为司机肯定都要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的部分责任, 而造成五个人死亡的责任明显比造成一个人死亡更严重。第二, 假如司机并非电车失控的责任人, 他对取五舍一方案承担的责任甚至比旁观者乙还要轻, 理由与他不应当受到称赞是一样的:如果说旁观者乙是基于自由意志主动干预的, 那么司机在基于自由意志进行干预时, 还受到了自己职责的内在约束, 因为他作为司机本来就有义务操控电车的行驶方向。

从这个视角看, 纯粹效益主义的理论错谬就很清晰了, 因为按照它的原初立场, 它必然会将这些不同性质的取五舍一方案混为一谈, 非但不去辨析主体分别承担的不同责任, 反倒会把它们统统视为既正当又高尚的德性行为来推崇。毕竟, 倘若只从大小多少的定量角度看, 所有这些选择都达成了多出四条命的净盈余, 因而都为整个社会提供了量上的最大福祉。然而, 这种按照它的原初立场可以说是一目了然的价值评判, 至少存在两个同样一目了然的严重弊端。

第一, 它忽视了关键的一点:善就是善, 恶就是恶, 无从抵消, 不会对冲。事实上, 即便在性质或数量上可以通约, 好和坏也不可能单纯通过量化计算的途径不留痕迹地湮灭。例如, 一个人失去生命之恶无法在“ 一个只算一个” 的前提下, 通过简单相减的计量途径被五个人维系生命之善一笔勾销; 一个人的手臂被砍下之恶, 也不会因为他事后得到赔偿并装上了具有同样功能的假肢就消失不见。从这个意义上说, 纯粹效益主义几乎有点善恶不分的意味[8]

第二, 它只关注定量的后果, 却忽视了定性的动机。没有看到哪怕同样是一个人死而五个人活的后果, 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基于不同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也会导致他们承担不同的自主责任, 就像外科医生与电车司机的取五舍一方案所表明的那样。事实上, 由于试图在第一个弊端的基础上将后果论的立场贯彻到底, 几乎不顾及作为动机的自由意志, 纯粹效益主义可以说完全回避了自主责任的问题, 以致在取五舍一的情况下只会让主体成为履行“ 最大多数最大福祉” 的效益原则的道德模范, 却不去考虑死了(甚至是谋杀了)一个无辜者的严重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 纯粹效益主义显然还有是非不明的缺陷。

其实, 撇开人们在课堂问答和模拟实验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淡化自主责任的因素不谈(毕竟不是在日常生活里实际做出真要承担责任的艰难选择), 他们更倾向于认同电车司机和旁观者乙的取五舍一选择, 却不肯赞成旁观者甲尤其是外科医生的取五舍一选择, 这已经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日常道德直觉与纯粹效益主义的鲜明对立, 因为他们内心深处依然觉得, 即便出于救五个人的高尚目的, 有意杀死一个无辜者还是于心不忍的。但同时也有必要指出的是, 无论在哪个版本中, 那些认为自己可以心安理得、毫无愧疚地取五舍一的人, 或多或少都接受了纯粹效益主义的错谬思路(在极端版本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因为他们只看到了这些选择的更大善好后果, 却遗忘了它们同时产生的严重坏恶效应, 没有意识到这些选择因导致一个人死亡甚至谋杀了一个人理应承担的自主责任, 反倒沾沾自喜于他们能救五个人的“ 高尚功德” 。至于那种仅仅诉诸“ 会引起巨大社会恐慌” 的理由反对极端版本下取五舍一方案的见解, 骨子里实际上还是纯粹效益主义的扭曲路数, 没有看到侵犯一个人的生命权益本身就属于不可接受的严重之恶, 无论这样做是不是会引起“ 巨大” 的社会恐慌。理由很简单:哪怕没有引起任何社会恐慌, 有意杀死一个无辜者也是无法宽恕的不义罪行。

一些西方学者引入了“ 双重效应原则(双果律)” , 试图通过辨析“ 杀死” 与“ 让其死亡” 的微妙差异, 来区分不同动机主导下的类似行为的双重后果, 因此要比纯粹效益主义的单向度思路更切近电车案例的复杂面目:外科医生和旁观者甲的做法是为了达成善的目的而有意采取了恶的手段, 旁观者乙和电车司机的做法则是在达成善的目的时, 顺带导致了可预见的负面后果(副作用), 因此二者之间存在质的不同[1, 9]。不过, 只有在此引入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视角, 我们才能进一步看到:不仅外科医生和旁观者甲的选择是不可接受的, 旁观者乙和电车司机也应当对自己做法的可预见后果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 并不能因为这些负面后果只是副作用就将这些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实际上, “ 可预见” 这个修饰词已经潜含着这层意思了:虽然旁观者乙和电车司机都没有直接剥夺无辜者生命权的自觉“ 意愿” , 但还是“ 知道” 自己的选择会间接导致怎样的负面后果; 假如他们对这种副作用一无所知, 也就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当然, 事情的另一面是:恰恰由于他们只是“ 知道” 自己选择的副作用, 却没有剥夺无辜者生命权的自觉“ 意愿” , 他们承担的责任才在实质上不同于不仅“ 知道” 会生成怎样的负面后果, 而且还有“ 意愿” 生成这种后果的外科医生和旁观者甲。

三、 取一舍五的方案

本节将重点考察少数人认同的取一舍五方案。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 在原初版本以及类似版本的情况下, 这种方案不是指旁观者在失控电车的行驶方向尚不确定的时候, 就积极干预主动操控电车驶入五个人所在的轨道(除非假设旁观者希望造成更多人死亡, 否则他们自觉选择这种取一舍五的方案是很难理解的), 而是指下面的情况:旁观者在失控电车即将驶入五个人所在的轨道时, 拒绝通过积极干预让它转向驶入一个人所在的轨道, 而是消极旁观, 听凭失控电车自行驶入五个人所在的轨道造成他们死亡。第二, 虽然许多论者已经指出这种消极的不做选择实际上也是一种自决选择, 但只有引入自由意志的视角, 才能说明这种选择的内在原因:旁观者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 经过自觉的权衡比较后才自主决定不加干预或不做选择的。

虽然课堂问答和模拟实验没有给出明确的记述, 但我们没有理由排除下面的可能性:旁观者丙主要是因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才做出了不肯积极干预、听凭取一舍五结局自行发生的选择。换言之, 即便在现实中真遇到了类似的场景, 某些人基于仅仅看重自己利益的自由意志, 对事件关涉到的那些人(主要是陌生人)的生死存亡也会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 所谓“ 形同陌路” 。当然, 在这种情况下, 电车案例对他们来说也不是什么道德上的两难, 而不过是件无意义的琐事, 所以也不必操心如何解决。毋庸讳言, 其他人显然有正当的理据批评旁观者丙的冷漠, 谴责他没有树立把所有人当人看的立场, 但旁观者丙的一大特征就是对道德上的自主责任无动于衷, 因此任何批评谴责都很难对他产生实际影响。

相比之下, 旁观者丁主要是自觉意识到了身处道德两难才采取了消极旁观的态度, 做出了不干预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 他的观点就是第一节末提到的那种规范性立场的集中体现:无论五个人还是一个人的生命权, 都是同等不可侵犯的, 五张王牌合在一块也还是压不过一张王牌。即使没有剥夺那个人生命权的自觉意图, 但如果自己基于自由意志积极干预做出了取五舍一的选择, 结束了一个人的生命, 这种可预见的负面后果哪怕只是作为副作用, 也仍然构成了道德上的不可接受之恶, 会让自己承担起无力承担的严重责任, 因此只能在焦虑、沉重而又爱莫能助的纠结心态中, 基于自由意志拒绝积极干预, 听凭取一舍五的结局自行发生。

毋庸讳言, 与纯粹效益主义的后果论思路存在严重的弊端相似, 这种康德主义的道义论思路也有着难以否认的缺陷:旁观者丁为了恪守不可害人的底线, 不愿通过自己的积极干预造成让一个人失去生命的可预见后果, 以致不得不看着五个人失去生命却束手无措, 所谓“ 哪怕天塌下来也要坚持正义” 。然而, 因此产生的负面后果并不会因为他严格遵循了“ 绝对命令” 的道德义务就可以忽略不计, 让他感到心安理得, 甚至自以为道义在肩、无比正当。事实上, 旁观者丁自己肯定会因为无法对那五个人伸出救援之手而感到遗憾惋惜乃至内疚自责。这种内疚自责与旁观者乙的内疚自责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旁观者丁是因为自己无能为力只能听任五个人死亡而感到内疚自责, 旁观者乙则是因为自己积极干预造成了一个人死亡而感到内疚自责。同时, 由于这个原因, 人们也会像批评旁观者丙那样, 批评旁观者丁对五个人的死亡无动于衷, 甚至谴责他剥夺了五个人的生命权。但严格说来, 这样的批评谴责在指向旁观者丁时, 就不像指向旁观者丙那样拥有正当的理由了, 反倒带有“ 站着说话不腰疼” 的道德绑架痕迹。因为旁观者丁并不像旁观者丙那样冷漠, 相反还对六个人的生死存亡十分关注, 只是由于同等看重五个人的生命权和一个人的生命权, 才拒绝主动干预。

进一步看, 旁观者丁这种充满张力冲突的纠结心态还充分展示了道德两难处境下的严峻挑战, 并且比那些心安理得地选择取五舍一方案, 甚至认为自己立下了“ 高尚功德” 而沾沾自喜的人更具有道德上的责任感, 尤其体现出对那一个人生命权的高度尊重。所以, 不在道德两难处境之中的人们对他提出的批评谴责尽管貌似慷慨激昂、十分高尚, 但恰恰由于不在道德两难处境之中, 其失去了令人信服的正当基础:不在场者凭什么强制性地要求在场者必须通过积极干预做出取五舍一的选择, 逼着他不得不承担间接导致一个人死亡的重大责任呢?从某种意义上说, 有正当资格和有正当理由提出这类批评谴责的, 只有那些在道德两难处境中不仅愿意积极干预, 选择取五舍一的方案, 而且勇于承担间接导致一个人死亡的自主责任的旁观者。可是, 恰恰因为这类人亲身经历过如此严峻的道德两难, 做出了艰难的取舍选择, 并且还在事后因为承担沉重的自主责任而体验到了强烈的内疚自责, 他们通常不会批评谴责旁观者丁, 反倒更容易理解他做出的听凭取一舍五结局自行发生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 在学界围绕电车难题设计的模拟心理实验中, 有一种奇特的现象可以佐证本文的上述阐释:某些人最初对取五舍一的方案持认同态度, 但在得知轨道上的那个人是自己的亲友恋人后却改变了主意, 不再认同甚至反对扳动道岔让电车驶入一个人所在的轨道。一些论者还据此探究了亲情、友情、爱情等情感因素在认知之外对人们的道德选择具有的重要作用[10, 11]。倘若引入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视角, 我们或许还会发现一些更深层的问题。

第一, 这种现象从一个角度表明, 原初版本下选择取五舍一方案的主体理应对一个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自主责任。其实, 导致这些人在得知有关身份信息后改变主意的首要因素就是, 如果说他们原来觉得为了救五个陌生人让一个陌生人失去生命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他们现在却觉得, 为了救五个陌生人让一个亲友恋人失去生命就是不可接受的了, 所以才不愿承担由于自己的积极干预导致亲友恋人失去生命的重大责任。换言之, 假如他们原来认为取五舍一的选择是心安理得、毫无愧疚的话, 那么, 改变主意的现象恰恰表明, 这种见解其实是某种扭曲性的幻觉, 抹杀了一个人生命权的重要分量。因为倘若主体不必为一个人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的话, 他们也就没有理由在得知这个人的身份信息后改变主意, 拒绝像原来那样认同取五舍一的方案了。不管怎样, 如果忽视自由意志特别是自主责任的因素, 我们就无从解释这些人在分别涉及陌生人和亲友恋人的时候, 为什么会做出如此南辕北辙的双标选择。

第二, 如前所述, 无论涉及陌生人还是亲友恋人, 只要不是出于无动于衷的冷漠态度, 那么取一舍五的方案本身尽管存在一定缺陷, 在道德上却依然有正当的理据。然而, 如果像这些人那样原本认同取五舍一的方案, 但在得知了有关身份信息后却转而认同取一舍五的方案, 不仅逻辑上前后矛盾, 道德上也潜藏着严重弊端。因为这种转折实际上隐含了某种规范性的预设, 认为亲友恋人的生命权重远远超出了陌生人的生命权重, 所以才会在同样处境下出于不同的态度做出不同的选择:一方面为了救五个陌生人宁愿让一个陌生人死去, 另一方面宁愿让五个陌生人死去也不肯让一个亲友恋人死去。相比之下, 那些得知了有关身份信息后没有改变主意, 依然认同取五舍一选择的人虽然貌似六亲不认、冷酷无情, 却在某种程度上与那些无论涉及陌生人还是亲友恋人都始终认同取一舍五选择的人相似, 前后一致地流露出了平等看待每个人的道德意向, 所以才不会在生死关头将权重的天平不正当地偏向自己的亲友恋人一边— — 当然, 这一点并没有让他们的取五舍一选择因此就变得完全正当起来。

从这个角度看, 当代英国哲学家戴维· 米勒在论及电车案例时提出的那个带有偏爱的伦理诉求, 即“ 人们应搬动轨道转撤器, 以便电车撞死一个陌生人而非自己的配偶或孩子” [12]52, 已经彻底打破了平等尊重每个人应得权益的正义底线, 如同某些西方国度在法律上认同的紧急避险那样, 无法得到道德上的证成。比较而言, 康德两百年前有关“ 紧急法权” 的见解倒是充分体现了“ 人是目的” 的正义感:假如我在自己有丧命危险的情况下剥夺了另一个没有加害我的人的生命, 就像船沉落水后我为了活命抢走他人的木板而导致他人丧生那样, 尽管法律不会给予我对等的惩罚(判处我死刑), 但我的行为仍然是不正当的, 因为紧急情况并不足以让不正当的事情成为正当或合法的[13]243-244

综上所述, 与取五舍一的方案相似, 对取一舍五的方案我们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而论, 而必须结合主体在不同境遇下拥有的自由意志及其理应承担的自主责任进行细致的辨析, 才能深入揭示这种选择的内在机制和道德属性。

四、 电车难题的启示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 电车案例作为道德两难, 并不像某些论者认为的那样, 是一个脱离现实、不够具体、无关身份、无意义的空洞话题。尽管存在种种争议, 但只要引入了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视角, 同时坚持不可害人、尊重人权的正义底线, 我们就能从中发现一些对人们在日常生活里处理类似局面很有意义的积极启示, 并且揭示后果论和道义论的缺陷和弊端。

首先, 虽然两难处境只是诸善冲突的一种特殊形式, 但它迫使人们做出艰难选择的严峻程度, 却充分突显了导致所有诸善冲突的关键因素:人的有限性特别是实现自由意志的有限性。事实上, 在这个思想实验中,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它的一个预设前提:人们无法基于自由意志阻止失控的电车前行。假如有谁能像蝙蝠侠那样, 在生死攸关的紧要时刻突然现身, 神通广大地让失控电车停下来, 道德两难也就烟消云散了, 以致整个话题都变得像“ 王子和公主从此幸福地生活下去” 的童话结尾那样欠缺吸引力。有鉴于此,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处理这类两难处境, 我们都应该牢记这个简单的事实。要是我们自以为人没有局限而无所不能, 就很容易造成实然性和应然性两个维度上的严重扭曲。

其次, 诸善冲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人们的理想愿景不可能真正实现。这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分析性的命题:按照人性逻辑的趋善避恶原则, 任何理想愿景的实质都趋于可欲之善, 避免可厌之恶。但各种好东西的不可兼得, 却决定了人们无法达成所有的愿景, 让“ 既要、又要、还要、更要” 的十全十美落到实处, 而只能是陷入“ 有得必有失” 的片面有限。尤其在相互冲突的两种善都很重要的实质性两难中, 这种片面有限还势必导致刻骨铭心的悲剧结局:你选择了某种你看重的好东西后, 会因为同时放弃了另一种你也看重的好东西而遭遇到严重恶果。电车难题或许是很少发生的现实案例, 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频繁地面临类似的紧要关头, 以致我们在艰难选择中迈出的每一步都很可能决定我们的人生轨迹只能是封闭地朝着某个方向前行, 却杜绝了另外的可能, 如:大学毕业后是读研还是直接去工作?拿这笔钱投资办厂还是去炒股?换言之, 诸善冲突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的有限存在的残缺冷酷。要是我们不仅自以为无限全能, 而且还戴着玫瑰色眼镜温情脉脉地打量这个世界, 一味想要得到所有的可欲之善, 注定会碰得头破血流。说穿了, 既然面对的是“ 两难” , 就不可能有“ 容易” 的解答。

再次, 正是诸善冲突迫使人们在“ 善恶好坏” 的价值标准之外, 还要诉诸“ 是非对错” 的价值标准。如果不存在相互抵触的现象, 人们只要遇到喜欢的好东西就追求, 遇到反感的坏东西就避免便够了, 完全没必要考虑正当还是不正当的问题。可是, 一旦出现了诸善冲突, 情况就变了:两个东西都是可欲之善, 却无法兼得, 于是就要权衡它们的主次轻重, 再按照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展开选择。更重要的是, 人们在做出这类取舍时, 关注点也不像后果论断言的那样仅仅聚焦在“ 怎样选择更好” 上, 而是首先聚焦在“ 怎样选择才能防止不可接受之恶” 上, 从而在“ 值得意欲还是厌恶反感” 的善恶标准之外, 又确立起“ 可以接受还是不可接受” 的是非标准:如果某种选择足以防止人们认为的不可接受之恶, 他们就会认为这种选择是对的; 反之, 倘若人们在选择时只考虑“ 怎样选择更好” , 却忽视了“ 怎样选择才能防止不可接受之恶” , 以致生成了严重的恶果, 他们就会认为自己做错了。旁观者丁可以说是以诉诸是非标准的方式处理电车难题的, 尽管取五舍一的方案能够生成救五个人的“ 更好” 后果, 但由于它同时还会导致一个人死亡这种不可接受的副作用, 让自己承担无力承担的严重责任, 所以是不对的, 应当拒绝。

复次, 由于上述原因, 电车案例的道德两难清晰地展现了后果论与道义论的弊端和缺陷:对后果论来说, 它的严重弊端就是忽视了善与正当的深度区别, 将两者混为一谈了, 以为好的就是对的, 却忘了在冲突情况下为了实现更好的后果, 很可能产生不正当的恶果。对道义论来说, 它的内在缺陷则是把善与正当割裂开来, 嵌入到二元对立之中了, 认为关涉正当与否的道义与关涉善恶内容的后果之间没有什么关联, 而仅仅取决于所谓的理性立法、逻辑一致、可普遍化等, 未能看到正义的底线恰恰在于防止不可接受之恶, 也未能指出在冲突情况下遵守某一条道义原则, 同样有可能导致负面后果的残酷现实。比较而言, 后果论的弊端要比道义论的缺陷更为严重, 因为如果说道义论主要是在理论上把善恶好坏与是非对错割裂开来了, 那么, 后果论不仅在理论上把善恶好坏混同于是非对错, 同时在实践中, 也会因为鼓励人们为了实现“ 成功” 的目的不惜打破“ 正当” 的底线, 而造成不可接受的恶果[14]。以电车难题为例:后果论会怂恿人们在外科医生和旁观者甲的情况下, 主动选择取五舍一的积极干预方案, 甚至因为达成了救五个人的“ 更好” 后果沾沾自喜, 却对一个人的死亡甚至被杀害的所谓“ 小恶” 视而不见。相比之下, 受道义论影响的人们在选择取一舍五的消极旁观方案时, 虽然可能没有自觉地意识到, 但归根结底还是会自发地把一个人失去生命的可预见后果看成不可接受的严重之恶。

最后, 在任何两难境遇下, 尤其在像电车案例这样的实质性两难境遇下, 只有打破后果论与道义论各执一端的僵化模式, 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难题的正确思路:牢记人的有限性特别是实现自由意志的有限性, 遵循趋善避恶、取主舍次的实然性人性逻辑, 坚守不可害人、尊重人权的应然性正义底线, 自觉地意识到各种可供选择的取舍方案可能导致的不同善恶后果, 然后基于自由意志做出自决选择, 并且勇于承担自主责任。举例来说, 倘若你不忍心看到五个人失去生命而拒绝消极旁观, 想要积极干预救出他们, 那么, 第一, 这种干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有意剥夺无辜者的生命, 因为那样就会突破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所以, 假如你处在旁观者甲的位置上, 你可以自己跳下去挡住电车, 并且因此得到人们对你舍己救人行为的高度赞美, 却不可把那个胖子推下去。第二, 在做出任何符合正义底线的积极干预后, 你也应当勇于承担这种直接干预间接导致一个人失去生命的道德责任, 却不可因为救了五个人就自以为高尚无比。以此类推, 哪怕你是为了迫使恐怖分子说出核弹藏在哪里的秘密, 才杀害了他无辜的孩子, 你也没有理由因为救了无数人就自以为功德无限, 而依然应当勇于承担自主责任。对想要做出其他选择的人们来说, 情况同样如此:只要你是基于自由意志做出了自决选择, 你就无可推卸地应当对这些选择的后果承担自主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 以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为前提, 强调两难处境下的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 在理论和实践中首先是针对那些受到后果论影响, 只想追求完美结局, 却忘了防止不可接受之恶的见解和做法。问题在于, 这类见解和做法忽视了人的有限性, 没有看到人们在诸善冲突中根本不可能实现两全其美的圆满结果, 而只能是落入有得有失、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实质性的道德两难尤其残酷, 如同电车案例那样, 不管人们做出怎样的选择, 别说生成“ 更好” 的结局了, 就连完全符合“ 对” 的基本道德标准也很难做到, 相反总是既包含了某些正当的因素, 又包含了另一些不正当的因素(要么五个人、要么一个人会失去生命)。所以, 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 即便我们基于大爱无疆的良好意愿想要成就尽善尽美的乌托邦, 也可能会在努力实现最大多数最大福祉的同时, 造成侵犯某些人应得权益的不义之恶, 就像外科医生或旁观者甲的做法那样。其实, 由于种种不可抗拒的自然和人为原因, 在这个并不那么美好、反倒有点残酷的世界上, 总会有人遭遇像罹患不治之疾、搭乘失控电车这样的不幸苦难。我们虽然有必要遵守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 尽力防止和严厉惩罚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邪恶罪行, 却不应当以无所不能的救世主自居, 想当然地以为自己能够无所不能地干预一切, 将所有处于不幸苦难之中的人统统拯救出来, 甚至不惜自败地做出坑人害人、侵犯人权的不义之事[15]

有鉴于此, 处在人的有限性导致的诸善冲突特别是道德两难局面中, 我们能够并且应当做到的, 不是为了追求皆大欢喜的美好愿景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坑人害人、侵犯人权的不义之事, 而是脚踏实地地基于自由意志, 守住正义底线, 承担自主责任, 哪怕为此要克服种种障碍, 付出沉重代价, 遭受挫折失败, 感到遗憾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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