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李永明  王君兰 %T 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0 Journal Article %D 2008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R %P 74- %V 38 %N 1 %U {https://www.zjujournals.com/soc/CN/abstract/article_8648.shtml} %8 2008-01-10 %X

建筑作品的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处于尚待完善的阶段.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仅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应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但委托人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权利的归属.应当针对建筑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增设相应法律条款,构建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