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李永明 戴敏敏 %T 大数据产品的权利属性及法律保护研究 %0 Journal Article %D 2020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R %P 12- %V 6 %N 2 %U {https://www.zjujournals.com/soc/CN/abstract/article_12447.shtml} %8 2020-03-10 %X

对于大数据产品这一新兴事物,学界对其权利属性及法律保护问题罕有研究。大数据产品本质上是算法生成物,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适格作者,也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可赋予其著作权。实际上,大数据产品已具备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应赋予其财产所有权。对大数据产品进行法律保护时,鉴于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仅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侵权责任法层面进行法律救济,而确认大数据产品的财产所有权属性后,可拓展法律救济的范围,并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