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李有星 杨得兵 %T 论家庭信托的历史发展及其当代价值 %0 Journal Article %D 2016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R %P 172- %V 2 %N 1 %U {https://www.zjujournals.com/soc/CN/abstract/article_11274.shtml} %8 2016-01-10 %X

家庭信托是最早的一种信托形式,是人们运用用益方法处分土地这种家庭财产的产物。在用益制的结构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关联互动,构成土地用益关系的基本要素。在用益制发展的早期,普通法只承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土地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用益关系仍属道德调整的范畴。衡平法兴起之后,才逐渐将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关系,后又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双重用益”的有效性,家庭信托由此产生。基于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设立家庭信托的家庭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避免了财产混同和损失。家庭信托早期主要用于家庭财产安排,而在当今社会的价值则体现在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上。土地财产管理是家庭信托的一种原始基础功能,信托机构可将其应用于我国家庭土地财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