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傅国云 %T 民事检察调解----法律监督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0 Journal Article %D 2012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R %P 143-151 %V 42 %N 4 %U {https://www.zjujournals.com/soc/CN/abstract/article_10564.shtml} %8 2012-07-10 %X

当今社会矛盾日趋多元化,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成为司法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将“检调对接”纳入社会大调解格局,在履行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监督的同时,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监督中的公共服务职能。然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中引入调解、和解却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它是否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如果不是,那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运用会不会弱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民事检察调解是否会损害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及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以上问题均需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立足于民事检察调解的现实价值可知,在尊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基础上,法律监督与替代性纠纷解决及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是可以兼容的。民事检察调解应遵循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衡平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界定民事检察调解的范围和模式对司法实践与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