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足倒置”抑或“首尾不一”——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主旨的再考察
李育书1,2
1.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 北京 100732
2.上海市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 上海 200233

作者简介: 李育书(https://orcid.org/0000-0002-3546-7052),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研究。

摘要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重点批判了黑格尔国家学说“头足倒置”与“首尾不一”的内在缺陷,前者指黑格尔忽视了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决定性因素而非相反;后者指黑格尔未能贯彻自己的原则,既无创见更充满妥协。实际上,“头足倒置”并非直接批判黑格尔国家学说,其主要目标是近代政治哲学,在批判近代政治哲学方面,马克思与黑格尔共享了同一个逻辑。“首尾不一”则沿用黑格尔的逻辑框架指出了黑格尔哲学的“非批判性”之缺陷,这一批判指出了黑格尔法哲学存在的问题,但不是以往研究关注的重点。因此,对于马克思的批判,我们不应简单定论,既要认识到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关系,也要认识到马克思批判的错位之处,更要认识到他们各自政治哲学自身发展路径的差异。

关键词: 国家; 市民社会; 头足倒置; 首尾不一; 君主
″Upside-Down″ or ″ Inconsistency″: A Re-examination of the Purpose of Marx's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Li Yushu1,2
1.Institute of Philosoph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2.Philosophy Department, Shanghai Party Institute of CPC, Shanghai 200233, China
Abstract

Marx’s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i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work in his youth. Scholars often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is work, highly affirming Marx’s criticism of Hegel’s idealism and drawing a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 his and Hegel’s state doctrine. The image of Hegel’s state doctrine of ″upside-down″ is also shaped.In fact, judging from the text,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starts from logic and deduces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state doctrine. Marx’s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comprehensively examines Hegel’s internal state system, especially the contents of royal power,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legislative power, and focuses on the ″upside-down″ and ″inconsistency″ of Hegel’s state doctrine. Two characteristics are different. The former indicates that Hegel has neglected the civil society, which is the decisive factor of the state rather than the opposite, and which finally moves towards the logical mysticism; the latter indicates Hegel’s failure to implement his own principles, neither creative nor full of compromise to the royal family of Prussian.In fact, in Marx’s critique, ″upside-down″ is not just a criticism of Hegel’s state doctrine, but it is more in line with the ″upside-down″ feature of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Marx and Hegel share the same logic in criticizing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y both criticize the abstraction of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Marx’s ″inconsistency″ refers to Hegel’s logical framework, which points out that Hegel fails to implement his own doctrine and has the defect of being ″non-critical″. This criticism points out the problem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It can be established, but it is not the focus of previous research, which is also the condolence of the current critical research of Marx’s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As far as two kinds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are concerned, the basic difference between Marx and Hegel is that Hegel criticizes the abstraction of modern state doctrine and tries to re-establish the foundation of reason for them. On this basis, Hegel believes that the state is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and in this way he advocates that the state transcends civil society. Although Marx agrees with Hegel’s critique of modern political doctrine and has absorbed this critique into his own thoughts, Marx does not advocate the idea of realizing justice through the state. He believes that Hegel’s state is still abstract and cannot realize economic life vital to the country. Economic life, that is, civil society, is the key to understanding the state, and ultimately turns the perspective of research into social-economic issues. They have different concerns and are not diametrically opposed. These different concerns have brought about different trend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Therefore, for Marx’s critique, we should not make a simple conclusion. We must recognize not only the inheritance of Marx from Hegel, the misplacement of Marx’s criticism, but also the difference of their developing paths as two kinds of political philosophies. This understanding can not only explain the common critique of the modern political abstraction, but also explain the basic pursuit of the two political philosophies. It also helps us to make a reasonable evaluation of Hegel and Marx.

Keyword: state; civil society; upside-down; inconsistency; king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其早期的重要政治著作, 国内学界历来高度重视这本著作, 肯定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 认为马克思从此与黑格尔国家学说划清界限, 黑格尔国家学说的“ 头足倒置” 形象也由此定型。但是, 如果仔细考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全部内容的话, 如果允许黑格尔有一个自我辩护的机会的话, 有些结论就不会那么简单。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 马克思对黑格尔并非完全批判, 很多批判也不是完全对立的原则批判, 而是另有目的, 这就需要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做一全面的考察。

一、 黑格尔的国家学说

黑格尔是近代重要政治哲学家, 也是马克思许多思想的直接来源, 要理解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 有必要首先对黑格尔的思想有一个大致了解。总体说来, 黑格尔政治学说中与马克思的批判相关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学说的逻辑体系

黑格尔是一位体系哲学家, “ 在所有的哲学家当中, 黑格尔以最有体系性而著称” [1]173。他把哲学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三个部分, 其中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法哲学处于客观精神阶段, 从《法哲学原理》来看, 其法哲学分为三个部分, 其中抽象法是第一个环节, 道德是第二个环节, 伦理是第三个环节, 且是前两者的统一。而伦理阶段的第一个环节是家庭, 第二个环节是市民社会, 第三个环节是国家, 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 是伦理的最高阶段。

2.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

在《法哲学原理》中, 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是对市民社会的超越, 二者不可混淆, 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原则性的区别, 前者代表了私人性, 后者代表了公共性, 必须严格区分。市民社会表达特殊, 国家表达普遍。市民社会带来的是任性与特殊性, 它不但没有消解人的不平等, 反而从中产生不平等, 因为它在自身中还保持着自然的亦即任性的特殊性, 必须通过国家来扬弃, 由此黑格尔提出了“ 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的判断, 认为市民社会的无序性和偶然性需要在国家中才能得到克服, 市民社会在价值上低于国家。

3.内部国家制度

黑格尔主张君主立宪制, 也认识到现代国家内部存在的不同权力, 即立法权、行政权、王权, 并在《法哲学原理》第273节说明了权力划分的依据:“ (一)立法权, 即规定和确定普遍物的权力” ; “ (二)行政权, 即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 ; “ (三)王权, 即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 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 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2]286-287

可见, 黑格尔是依据概念的不同环节来对三种权力做出区分的, 立法权对应普遍, 行政权对应特殊, 王权对应单一, 它们是实体性的关系。在这实体性关系基础上, 黑格尔提出, 它们的关系是有机的而非孤立和对立的。

二、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主要批判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基本上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 国家” 部分的内容逐条引用, 并对引文做出批注与阐释。文中马克思既讨论了“ 国家理念” , 也讨论了“ 内部国家制度” , 具体说来, 马克思的批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理念的“ 头足倒置”

马克思认为, 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 头足倒置” 的, 这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最著名的批判。黑格尔主张国家是由家庭、市民社会发展而来, 但在马克思看来, 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国家的概念领域, 把超越关系变成了逻辑关系, 在这里, 逻辑代替了事物的真实关系, 事实上“ 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 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 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 [3]10。因此, 马克思评论道, 黑格尔“ 不是发展政治制度的特定的观念, 而是使政治制度同抽象理念建立关系, 把政治制度列为它的(观念的)发展史上的一个环节。这是露骨的神秘主义” [3]19。也就是说,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从逻辑体系出发, 把国家看作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逻辑高级阶段, 忽视了国家的真正本质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 应该从市民社会、经济生活中去寻找国家的依据, 而不应该把国家的本质看作逻辑的产物, 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看来, 是市民社会规定国家, 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在这个问题上, 黑格尔是“ 头足倒置” 的。

2.王权的“ 偶然” “ 任性”

黑格尔曾以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的逻辑结构来讨论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 认为王权代表单一性, 国王是国家的人格代表。黑格尔说, “ 国家是具有个体性的, 这种个体性本质上就是个人, 而现实的直接的个人就是国君” [2]338, 他是国家的人格代表。所以君主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是单一性。

马克思也认可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与个人有联系的, 但他认为应强调这个“ 个人” 的“ 政治性质” , 而不是“ 个体性质” , 更不是他的“ 肉体性质”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 忘记了特殊的个体性是人的个体性……‘ 特殊的人格’ 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 而是他的社会特质” [3]29。如果忽视这个区别, 就会使得君主本身的偶然性代替国家的现实统一性, 因为君主的个人特性是具有偶然性的, 立足于君主个人特性之上的王权和任性没有什么区别, 黑格尔主张的君主王权就是任性的代表。

3.行政权的“ 照抄照搬”

黑格尔把行政权定位于执行君主命令的机构, 它是由普遍等级来行使的。但在马克思看来, 黑格尔对行政权的论述毫无新意。他认为黑格尔并没有在哲学上深刻说明行政权的具体内涵:“ 黑格尔关于‘ 行政权’ 所讲的一切, 不配称为哲学的阐述。这几节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邦法。” [3]57马克思还指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官僚机构不具备真正的普遍性, 它是“ 国家中的形式主义” , 官僚机构代替了国家, 本身成了目的。

4.立法权的“ 二律背反”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还批判了立法权的“ 二律背反” 。所谓立法权的“ 二律背反” , 主要指国家制度与立法权的“ 二律背反” , 即国家制度与立法权究竟谁决定谁、谁高于谁的问题。一方面, 立法权是组织国家制度的权力, 应该高于国家制度; 但另一方面, 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 立法权从属于国家制度。在马克思看来, “ 黑格尔并没有因此消除这个二律背反, 而是把它变成了另一个二律背反” [3]71, 即立法权所起的作用和它的使命之间的二律背反。马克思由“ 二律背反” 进一步讨论了立法权, 认为行使立法权的各等级中并不存在所谓的“ 普遍等级” , 每个等级都是特殊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全然不同的, 殊不知市民社会才是政治的本质和真实的国家基础, 这才是黑格尔的矛盾之处, 才是真正的“ 二律背反” 。

在立法权中, 马克思还集中批判了黑格尔国家学说的“ 长子继承制” 。马克思认为, 市民社会与国家有不同的原则, 国家代表公共的原则, 但“ 黑格尔当作长子继承制的目的、规定性因素、始因来描述的东西, 倒反而是长子继承制的成果、结果, 是抽象的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权力” [3]124。马克思指出, 黑格尔主张的政治结构与政治目的的实体是长子继承制, 长子继承制体现了最高形式的私有财产, 并使私有财产成了抽象物, 这样一来, 政治权力就成了私有财产的权力, 国家制度“ 就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 [3]135

三、 马克思批判的再考察

1.对批判的回应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对黑格尔哲学给出一个结论性的判断:“ 这种非批判性、这种神秘主义, 既构成了现代国家制度形式的一个谜, 也构成了黑格尔哲学、主要是他的法哲学和宗教哲学的秘密。” [3]104神秘主义指的是黑格尔把国家学说建立在逻辑学之上, 造成了“ 头足倒置” ; 非批判性指的是黑格尔国家学说照搬照抄了普鲁士制度, 没有展开对普鲁士的批判。我们可以对马克思的这两点批判予以展开, 并在黑格尔立场上做出回应。

第一, 逻辑神秘主义问题。

黑格尔考察了国家的原则, 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有不同的原则, 市民社会是私利的原则, 是私人利益的战场, 是“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 。只有国家才能以普遍利益为原则, 因此, 国家在原则上是高于市民社会的。但市民社会确立的原子的个人和形式的司法两条原则是近代自由取得的重要成绩, 应该把它吸收到国家之中, 所以, 国家虽然高于市民社会, 但它并不能取代市民社会。这就是黑格尔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原则的区分, 从原则本身来讲, 黑格尔的论证是能够立足的。

马克思认为, 黑格尔的学说与事实不符, 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国家并不像黑格尔说的那样。在这里, 马克思进行了由果及因的逆向论证:因为现存的国家变成了私利的战场, 所以国家的真实性质根本不是黑格尔所说的公共原则, 而是私利原则。其实, 黑格尔多次强调, 他所说的国家是一般的国家, 现实的国家可能有诸种缺陷, 但不影响作为一般国家的理念, 就如一个残疾人虽可能有缺陷, 但他还是可以反映人的理念的。这就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多次指出的, “ 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 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和特殊制度, 而应该考察理念, 这种现实的神本身。根据某些原则, 每个国家都可以被指出是不好的, 都可以被找到有这种或那种缺陷, 但是国家, 尤其是现代发达的国家, 在自身中总含有它存在的本质的环节” [2]259

对黑格尔的这个回应, 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批判, 认为这正体现了黑格尔的“ 逻辑神秘主义” , 黑格尔从逻辑出发来说明国家, 把国家说成是理念的东西, 而不是从现实生活出发来理解国家, 这进一步说明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在“ 迎合逻辑” 。为此, 我们就必须说明一个问题:黑格尔是不是把理念当作国家的唯一来源?其实在黑格尔法哲学中, 黑格尔更多强调的是国家作为伦理实体的实存特征, 黑格尔也不是要去构造一个“ 乌托邦” , “ 他的目的并不是要造就一个理想的、从来都没有存在过的城邦, 这样一种城邦适合玄想跟研究, 但不适合于现实存在” [4]298。黑格尔重视理念, 乃是为了说明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一般原则; 马克思重在经验, 重在揭示现实中不符合国家之理念的地方, 以此说明国家不是由理念产生出来的。这两个层次本身并不矛盾, 马克思的批判并不是完全对立的。逻辑与原则的探讨是必要的, 国家的经验分析也很必要, 没有必要以非此即彼的态度去夸大这种对立。

第二, 非批判性问题。

马克思非常尖锐地批判了黑格尔学说的非批判性。在马克思看来, 黑格尔高度肯定王权, 把王权看作是单一性而予以尊崇; 黑格尔的行政权几乎原封不动照搬普鲁士的国家法; 黑格尔的立法权难以自圆其说, 特别是关于“ 长子继承制” , 把国家作为私有财产继承下来, 在这一点上, 普鲁士甚至还比不上罗马帝国, 因为罗马帝国的皇帝毕竟还不是私产, 官职也非世袭。

对此, 我们可以区分层次来看。黑格尔对内部国家制度的论述既有现实原因, 也有理论上需要澄清的问题。

首先, 是黑格尔思想的“ 妥协性” 与“ 保守性” 。不可否认, 黑格尔在公开出版《法哲学原理》时, 对普鲁士是有很多妥协的。从黑格尔相关传记来看, 黑格尔当时担任柏林大学校长, 这一职务妨碍了他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 而且当时的普鲁士王室也非常关注黑格尔法哲学, 这进一步阻碍了他流露自己的真实想法。但黑格尔是有批判思想的, 在这方面可以佐证的是, 黑格尔很多学生的笔记都记载了黑格尔的一些批判思想, 比如伊尔廷(Karl-Heinz Ilting)整理出版的学生笔记就做了很多澄清, 这也说明, 黑格尔的思想也并非全部妥协。另一方面, 当时德国尚处四分五裂之中, 需要一个统一的国家, 国家对内权威需要得到保障, 以进行有效管理, 同时德国需要作为一个个体出现在国际社会中。如何让德国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 这是摆在黑格尔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也构成了他理论的一个出发点, 也是他尊崇王权的一个现实原因。批评黑格尔的国家学说, 不应忽视黑格尔时代的紧迫任务。

其次, 黑格尔没有赋予君主绝对权力, 还批评专制的君主制。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君主并不具有广泛性的权力, 他更没有赋予君主随心所欲的权力, 君主的权力至多是象征性的, 国家权力不是君主个人的任意。黑格尔说:“ 国家是自我规定和完全主权的意志, 是自己的最后决断……这不等于说君主可以为所欲为, 毋宁说他是受咨议的具体内容束缚的。当国家制度巩固的时候, 他除了签署之外, 更没有别的事可以做。” [2]300国王的签署只是象征性的, 国王只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王, 而不是大权在握的专制君主, “ 国王只是国家作为整体的象征” [5]188

再次, 关于君主世袭与选举。一般认为, 如果一个国家的最高领导是世袭的, 而不是民主选举的, 那么这个国家一定是专制的。但黑格尔不这么看, 在他那里, 选举与世袭不是区分专制与否的标准。他认为君主世袭是合理的, 有其必然性, 相对于选举的主观任意来讲, 世袭更是有其合理之处, 它可以让国家摆脱私利的干涉。同时, “ 世袭权和继承权构成了正统性的根据, 这不仅是一种实定法的根据, 而且也是包含在理念中的根据” [2]303。而对于选举, 黑格尔认为, 君主选举的结果其实只是多数人的任性与偏好, “ 君主选举制看来当然是最自然的想法, 即最接近于肤浅的思想” [2]304。因为选举背后依据的是社会契约, 遵从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与偏好、主观与任性, 这是黑格尔反对选举的主要原因。

马克思对黑格尔非批判性的批评虽有正当之处, 但也应看到黑格尔的非批判性既有现实原因, 也有现实与理论的考虑, 更有后人的夸大与误读, 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

2.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

深入研究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我们会发现, 马克思对黑格尔并不是全部否定, 而是批判性地继承和发展。

首先, 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国家学说的基本框架, 特别是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区分。在黑格尔之前, 市民社会多被看作与“ 自然状态” 相对立的文明社会、政治社会。“ 市民社会(源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一词约在14世纪开始为欧洲人采用, 其含义则是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便提出的。它不但指单个国家, 而且也指已发达到出现城市和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6]125近代哲学家很少区分市民社会与国家, 黑格尔法哲学第一次对它们做出明确区分。黑格尔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原则不同, 分别代表的形态也不同。马克思虽然整本书对黑格尔持批评态度, 但接受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马克思说:“ 黑格尔在这里所谈的一切都是对的, 不过有两点除外:(1)他把特殊等级和规定设定为同一的, (2)这种规定, 即种和近缘的属, 也应该现实地、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被设定为普遍属的种。” [3]151黑格尔对自己的规定很满意, 但是“ 他不让社会成为现实的决定性的东西, 因为这个需要一个现实的主体, 而他只有一个抽象的主体, 一种虚构” [3]151

其次,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对政治抽象思维的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系统地批判了近代自然法学说与自由主义政治学说, 认为其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观念都是完全的抽象观念, 不具有现实性。自然权利的观点主张每个人生而具有的权利, 并以此权利作为订立社会契约从而成立国家的基础。黑格尔在《对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中把自然权利分为经验与形式两种, 无论是经验的自然权利理论, 还是形式的自然权利理论, 都是从人的个别性、人的自由意志出发的。黑格尔认为, 这种权利只是后天的从自己的任性出发的杜撰, 最终导致“ 它的每条规定性本身是一个特殊物, 而不是一个普遍物” [7]124。而对于社会契约论观点, 黑格尔也指出, “ 国家制度纵然随着时代而产生, 却不能视为一种制造的东西, 这一点无疑问是本质的” [2]290。对于黑格尔对现代政治学说所开展的批判, 马克思也是认同的,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 马克思多次强调的“ 现实的人” “ 现实性” 针对的便是“ 抽象性” , 马克思甚至在随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称:“ 德国哲学从天上降到人间; 和它完全相反, 这里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国。就是说, 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 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 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 [8]73在对抽象思维的批判上, 马克思与黑格尔具有一致性。

从马克思对黑格尔思想的继承性来看, 马克思所继承的正是黑格尔的原则与理论, 他对黑格尔国家学说的原则观念并未根本推翻, “ 头足倒置” 本不是黑格尔的根本缺陷。只不过在马克思看来, 黑格尔没有把他的原则贯彻到其全部国家学说中, 也没有全部展开自己的学说, 在需要说明君主制度的落后与现存国家制度的阶级特征时, 黑格尔停止不前, 没有如马克思所愿一直走下去, “ 黑格尔不是首尾一贯的” [3]117。所以, 马克思一再指出, “ 黑格尔应该受到责难的地方, 不在于他按照现代国家本质现存的样子描述了它, 而在于他用现存的东西来冒充国家本质” [3]80。就此而论, 马克思并非要否定黑格尔的全部国家学说, 特别是黑格尔的逻辑框架, 而是要通过批判黑格尔来批判普鲁士, 批判现存制度, 另辟蹊径重建全新的政治学说。

四、 马克思批判的意义

从以上考察可以发现, 马克思对黑格尔并非只有批判, 他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区分的基本框架上接受了黑格尔的思想, 也接受了黑格尔对近代政治思想“ 抽象性” 的批判; 某种意义上马克思批判的并不是黑格尔的“ 要害” , 甚至马克思自己也清楚他的批判不是黑格尔法哲学本身要负责的内容。那么, 马克思为什么还要对黑格尔做出尖锐批评?他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目的究竟何在?对此, 笔者认为, 马克思的批判既是为了划界与构建, 也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政治态度。

1.划界与建构

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来与近代政治哲学划界并进而建构自己的学说, 这才是马克思写作的真实目的, 很多学者也非常认可马克思的这个意图, 所以, 某种意义上讲, 批判本身不是目的, 划界与建构才是目的。

首先, 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来与整个近代政治哲学划界。黑格尔的法哲学深刻批判了近代政治思想中的抽象思维, 批判了社会契约论、原子个人及自由主义。马克思可以通过批判黑格尔现成的思想“ 占有” 黑格尔对近代政治哲学批判的全部成果。在否定近代政治哲学之后, 马克思并没有继续这条路径, 而是走上了一条全新的路径。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时, 马克思揭示了现实国家不够“ 理想” 的一面, 也即“ 现存” 的一面。马克思需要批判整个近代政治哲学, 而对黑格尔之前政治哲学的批判已由黑格尔批判完成了, 在随后写作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导言》中, 马克思再次明确了他为什么选择黑格尔法哲学作为批判的目标, 因为“ 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哲学表达” [8]8, 所以他只要顺势再批判一下黑格尔, 就可完成对整个近代政治哲学的批判, 实现“ 对迄今为止的哲学的否定” [8]8。在此意义上, 马克思必定会选择黑格尔法哲学作为自己独立探索的起点。

其次, 马克思的政治学说强调国家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性质, 这与近代政治哲学有重要区别。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 序言》中, 马克思曾总结过他这一段时期的思想变化, 当时新的“ 林木盗窃法案” 颁布, 他第一次要对所谓物质利益难题发表意见。马克思认识到“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产关系” [9]32。这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马克思离开黑格尔的直接原因, 因为此时黑格尔的政治学说已经难以为思想处于激烈转变期的马克思提供指导。马克思关注的重点已经转移到“ 现实的苦难” 之上, 更加关注“ 穷人的权利” , 注重揭示国家非理性的部分, 以此说明国家真实的秘密在于阶级与经济。所以, 从此以后, 马克思都是将经济问题作为政治的优先因素予以论述, 认为国家的真正本质在于经济基础, 在于阶级利益。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 “ 国家是统治阶级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8]132; 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 “ 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 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 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 [10]53;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 “ ‘ 现代国家’ 是一种虚构……它们都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 [10]313。这些观点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都能找到源头, 比如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私有财产是国家的本质、政治权力是私有财产的权力等等。可以说,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实现了自己的政治哲学转向, 即转向关心穷人的苦难、揭示国家的阶级与经济本质, 直至最终发展出无产阶级革命的学说。

2.反对君主王权

马克思曾是青年黑格尔派的一员, 具有深刻的激进革命思想, 即所谓的“ 革命民主主义思想” 。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前, 他就发表过《评普鲁士最新的书报检查制度》来要求民主权利, 彼时又刚刚经过《莱茵报》事件, 马克思对普鲁士王室的敌视情绪可谓空前高涨。所以, 当他青年时期的导师黑格尔的政治学说出现了“ 保守” 倾向时, 马克思的失望与愤怒也是可以想见的。马克思反对普鲁士政府, 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的王权, 本可作为马克思拿来就用的“ 批判的武器” — — 黑格尔法哲学— — 这时却“ 临阵脱逃” 了, 马克思必然要批判这个“ 武器” , 以实现“ 对德国迄今为止政治意识形式的坚决反抗” [8]9

哪怕在多年之后,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提及黑格尔的“ 非批判性” 时依然耿耿于怀。他们非常气愤的是, “ 为什么彻底革命的思维方法竟产生了极其温和的政治结论” [11]218。所以, 马克思为了表达自身对普鲁士王权的批判, 必然要批判黑格尔。其实, 正如上文所言, 黑格尔一方面掩饰了自己学说的锋芒, 另一方面, 其非批判性也非尽如马克思所言, 黑格尔论述的是理念的国家, 以理念来对照, 普鲁士还是有不足的。但即使黑格尔的自我辩护能够成立, 此时的马克思也不会接受, 因为黑格尔没有直接、明确地展开对普鲁士的批判, 后者才是马克思所要求的。

五、 结 语

总之, 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我们不应仅看到批判, 也应看到共同点, 马克思是黑格尔的学生, 他既沿用了黑格尔的框架, 也分享了黑格尔所完成的对近代政治哲学的批判。对于马克思的批判, 要深入批判本身, 了解其核心观点, 不能仅看到“ 头足倒置” , 某种意义上, 马克思批判“ 头足倒置” 是为了划界与建构, 其批判与黑格尔的主张并非直接相对, 而是错位错层的;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 首尾不一” 是直接相对的, 但这不是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重点。而且批判也需要让被批判者有说出自己想法的机会, 不管这些想法在批判者看来是否正确, 这些都是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值得注意之处。

从马克思批判的影响来看, 马克思根本无意走黑格尔的老路。黑格尔认为国家是正义的实现, 市民社会代表特殊利益, 因此需要借助国家来实现正义。而在马克思看来, 这依然是抽象的逻辑演绎, 他无意于依靠抽象的国家学说来实现正义, 而是从根本上转向追问国家的经济基础, 并进一步发现, 是市民社会决定了国家, 这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秘密, 这构成了马克思眼中黑格尔的“ 头足倒置” 。因此, 在完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 马克思走向了独特的政治道路:捍卫“ 穷人的权利” , 追问政治的经济基础, 批判资本主义制度, 寻求“ 人类的解放” 。而黑格尔立足于启蒙后秩序与规范的重建, 肯定启蒙成果, 批判启蒙的抽象理智, 提出自己的政治方案, 这是当时政治哲学的主流。黑格尔之后的政治哲学家虽不再采用体系化的做法, 但从理性出发, 寻求人类普遍的政治制度的路径没有根本改变。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属于两种不同类型, 它们的目标不一样, 它们自然也不是同一种范畴内的相反关系, 而是错层错位的, 应根据双方的目标定位来考察各自的政治哲学, 这一点对于讨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也非常重要。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美]汤姆·罗克摩尔: 《黑格尔: 之前和之后——黑格尔思想历史导论》, 柯小刚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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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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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共中央编译局编: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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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马勒茨: 《“意志”在黑格尔<法权哲学>中的含义》, 见邱立波编译: 《黑格尔与普世秩序》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9年, 第269-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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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共中央编译局编: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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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共中央编译局编: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年.
[Central Compilation & Translation Bureau(ed. ), Selections of Marx and Engels: Vol. 2, Beiji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1995. ]
中共中央编译局编: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年.
[Central Compilation & Translation Bureau(ed. ), Selections of Marx and Engels: Vol. 3, Beiji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1995. ] [本文引用:1]
[11] 中共中央编译局编: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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